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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2023年 保险法一本通第九版发法律规司法解释条文解读案例指引 法律书全套中国法制出版社978752163087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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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0550541352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店铺公告

      为保障消费者合理购买需求及公平交易机会,避免因非生活消费目的的购买货囤积商品,抬价转售等违法行为发生,店铺有权对异常订单不发货且不进行赔付。异常订单:包括但不限于相同用户ID批量下单,同一用户(指不同用户ID,存在相同/临近/虚构收货地址,或相同联系号码,收件人,同账户付款人等情形的)批量下单(一次性大于5本),以及其他非消费目的的交易订单。

    温馨提示:请务必当着快递员面开箱验货,如发现破损,请立即拍照拒收,如验货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在线客服处理,(如开箱验货时发现破损,所产生运费由我司承担,一经签收即为货物完好,如果您未开箱验货,一切损失就需要由买家承担,所以请买家一定要仔细验货),

    关于退货运费:对于下单后且物流已发货货品在途的状态下,原则上均不接受退货申请,如顾客原因退货需要承担来回运费,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非破损问题)可在签收后,联系在线客服。

      本店存在书、古旧书、收藏书、二手书等特殊商品,因受采购成本限制,可能高于定价销售,明码标价,介意者勿拍!

    1.书籍因稀缺可能导致售价高于定价,图书实际定价参见下方详情内基本信息,请买家看清楚且明确后再拍,避免价格争议!

    2.店铺无纸质均开具电子,请联系客服开具电子版

     

    【基本信息】

    书名:保险法一本通 第九版

    ISBN书号:9787521630879

    定价/元:43元

    作者/编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1

    开本/尺寸:16开

    装帧:平装

    重量/克:342

     

    【编辑推荐】

    以主法条为干,目录标注重点,收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性案例,提供【法融】数据库。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保险法一本通》以该法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读者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中国法制出版社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

     

    【目录】

    第*章总则

    第*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变更】

    第二十一条【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助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赔】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通知】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险欺诈】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

    第三十条【争议条款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利益】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禁止】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确定】

    ★第四十条【受益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

    第四十三条【受益权丧失】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处理】

    ★第四十五条【免于赔付情形】

    第四十六条【禁止追偿】

    ★第四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利益】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

    ★第五十条【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安全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保费退还】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的确定】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

    第五十八条【赔偿解除】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一条【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六十四条【勘险费用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相应费用承担】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六十七条【设立须经批准】

    ★第六十八条【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注册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文件、资料】

    第七十一条【批准决定】

    第七十二条【筹建期限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申请的期限和决定】

    ★第七十四条【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

    第七十六条【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工商登记期限】

    ★第七十九条【境外机构设立规定】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批准】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定】

    第八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禁止】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变更事项批准】

    第八十五条【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如实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八十七条【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

    第八十八条【聘请或解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十九条【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条【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让】

    第九十三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九十四条【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七条【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九条【公积金】

    第*百条【保险保障基金】

    第*百零一条【*低偿付能力】

    第*百零二条【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

    第*百零三条【*大损失责任的赔付要求】

    第*百零四条【危险单位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

    第*百零五条【再保险】

    第*百零六条【资金运用的原则和形式】

    第*百零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百零八条【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百零九条【关联交易的禁止】

    ★第*百一十条【重大事项披露】

    第*百一十一条【保险销售人员任职资格】

    第*百一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登记制度】

    第*百一十三条【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百一十四条【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及时履行义务】

    第*百一十五条【公平竞争原则】

    第*百一十六条【保险业务行为禁止】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

    第*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

    第*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以及业务许可管理】

    第*百二十条【以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

    ★第*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与任职资格】

    ★第*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百二十三条【经营场所与账簿记载】

    第*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接受委托的限制】

    第*百二十六条【保险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第*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责任承担】

    ★第*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

    第*百二十九条【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

    第*百三十条【保险佣金的支付】

    ★第*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百三十二条【准用条款】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百三十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立法权限】

    第*百三十五条【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的审批与备案】

    ★第*百三十六条【对违法、违规保险条款和费率采取的措施】

    ★第*百三十七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控】

    ★第*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百三十九条【责令保险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第*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整顿】

    第*百四十一条【整顿组职权】

    第*百四十二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

    第*百四十三条【保险公司结束整顿】

    第*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接管】

    第*百四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决定接管实施办法】

    第*百四十六条【接管保险公司期限】

    ★第*百四十七条【终止接管】

    ★第*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重整及破产清算】

    ★第*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的撤销及清算】

    第*百五十条【提供信息资料】

    ★第*百五十一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处理措施】

    ★第*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说明】

    ★第*百五十三条【保险公司被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及出现重大风险时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措施】

    第*百五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履职措施及程序】

    第*百五十五条【配合检查、调查】

    第*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百五十七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百五十八条【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百五十九条【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百六十条【保险公司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从事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未经批准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

    第*百六十三条【超额承保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法律责任】

    第*百六十四条【违反保险业务规则和保险组织机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诚信原则办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百六十六条【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设立收支财簿的法律责任】

    第*百六十七条【违法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百六十八条【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第*百六十九条【不按规定披露保险业务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百七十条【提供保险业务相关信息不实、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法律责任】

    第*百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百七十三条【外国保险机构违法从事保险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百七十五条【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百七十六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行政责任】

    第*百七十七条【禁止从业的规定】

    第*百七十八条【保险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百七十九条【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百八十条【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

    ★第*百八十一条【其他保险组织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

    ★第*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

    ★第*百八十三条【合资保险公司、外资公司法律适用规定】

    ★第*百八十四条【农业保险的规定】

    第*百八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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