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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 民法总论 杨代雄 新坐标法学教科书 深入浅出的体系性民法教科书 北京大学出版社 书籍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杨代雄著
    •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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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杨代雄著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开本:16开
    • ISBN:9787525497178
    • 版权提供:北京大学出版社

             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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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商品名称: 民法总论 开本: 16开
    作者: 杨代雄 定价: 98.00
    ISBN号: 9787301334201 出版时间: 2022-10-01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印刷时间: 2022-10-01
    版次: 1 印次: 1

    第一编 民法导论
    第一章  民法概念论 …………………………………………………… 003
      第一节  作为私法的民法 …………………………………………… 003
      第二节  民法的核心概念 …………………………………………… 006
    第二章  民法体系论 …………………………………………………… 029
      第一节  民法体系概述 ……………………………………………… 029
      第二节  民法的外部体系 …………………………………………… 030
      第三节  民法的内部体系:民法基本原则 ………………………… 035
    第三章  民法方法论 …………………………………………………… 055
      第一节  民法的法源 ………………………………………………… 055
      第二节  民法的解释 ………………………………………………… 065
      第三节  民法的续造 ………………………………………………… 074
      第四节  民法案例的处理方法:请求权基础思维 ………………… 081
    第二编 权利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 091
      第一节  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 …………………………………… 091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097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111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 145
    第五章  法  人 ………………………………………………………… 148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 148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 153
      第三节  法人目的范围与法人民事能力的关系 …………………… 159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164
      第五节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过错能力 ………………………… 182
      第六节  法人的机关 ………………………………………………… 186
      第七节  法人的住所 ………………………………………………… 198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h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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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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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对民法总论相关知识、原理进行体系化阐述。全书分为六编。第一编“民法导论”,具体包括民法概念论(作为私法的民法、民法的若干核心概念)、民法体系论(外部体系、内部体系)、民法方法论(民法的法源、解释、续造、案例处理方法)。第二编以下为本论,以私权为逻辑主线阐述民法一般原理。第二编“权利主体”,具体阐述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第三编“权利客体”,具体阐述了民法上的物和其他权利客体,如给付、智力成果等。第四编“权利变动”,具体阐述了权利变动的样态、权利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意思表示的构成、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归属(一般原理、代理、代表、冒名行为与借名行为)。第五编“权利救济”,具体阐述了救济请求权(基于权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私力救济。第六编“权利的时间维度”,具体阐述了民法上的时效、期间与期日。
    全书力求通俗易懂,编写体例特色鲜明,有较大创新,穿插运用多种教学辅助手段,形成立体效应。内容上区分了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原理和可以深化、拓展的知识、原理。各章节都插入若干图表,对所涉及的民法概念体系予以直观展示,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每节的开头都设置一个或者数个教学案例,引导学生思考,使其带着问题去学习本节中的民法知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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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无权代表与表见代表
    教学案例:A 公司向B 银行借款,C 公司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C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某与B 银行的负责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出具了C 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事后查明,该决议上的部分董事签名系关某伪造。A 公司不是C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证合同可否对C 公司发生效力?
    一、代表行为与代理行为的关系
    依法人实在说,法人是具备一定组织结构的现实存在的独立主体,法人具备行为能力,可以通过法人的代表机关作出意思表示。此外,按照《民法典》05 条之规定,非法人组织也可以确定一个或者数个代表人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代表规则既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非法人组织,是团体法上的一般规则。
    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代表机关,其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是代表行为,构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身的法律行为,并非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外的人代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施的法律行为。代表行为与代理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典》第61 条对于法定代表人实施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作了专门规定,《民法典》第504 条对于无权代表与表见代表也作了专门规定,此类规定与《民法典》62 条、70 条(职务代理)以及71 条、72 条并列,足以表明实证法对代表行为与代理行为采用区分模式。
    当然,代表行为与代理行为也存在某些类似之处:代表权与代理权都可能存在界限,所以二者都涉及越权行为的法律效果问题,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则也存在某些共同要素。
    二、无权代表的法律效果
    无权代表有两种情形。其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无权代表,即某人未被有效委任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已被解除委任,但却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法人订立合同。尽管《公司法》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民法典》第64 条也规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这并不表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民法典》第65 条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表明,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法人应登记事项之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未必是真实的法定代表人。譬如,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会选任董事长的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则被选任者即便已经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其事实上却并非法定代表人。其二,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即某人被有效委任为法定代表人且未被解任,但代表权受到限制,其超出代表权范围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504 条仅规定在越权代表情形中相对人为善意时,代表行为有效,未明确规定相对人为恶意时代表行为的效力如何。对此,应解释为效力待定。越权代表行为未必都对被代表人不利,如果被代表人事后认为代表行为有利可图,理应给予其通过追认使代表行为发生效力的机会,这也符合私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因此,相对人为恶意时,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应当比照无权代理行为处理。以公司为他人担保为例,如果被担保人知道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则其可以催告公司在30 日内作出是否追认的表示。关于追认的具体方式,如果系争担保行为的决议权属于股东(大)会,应由股东(大)会事后作出决议;如果系争担保行为的决议权属于董事会,应由董事会事后作出决议。不过,决议毕竟只是公司内部关系中的法律行为,追认则是外部法律行为,所以,尚须由法定代表人依据该决议向被担保人(债权人)表示追认。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实施无权代表行为的,应当准用《民法典》第504 条和71 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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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代雄,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7月至2009年6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2009年6月至今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任教。2009年6月被评为教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慈善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仲裁wei和杭州仲裁wei仲裁员、上海市教wei法律顾问。2011年被评为上海市“曙光学者”,2012年被评为第五届上海市中青年法学家。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德国科隆大学做访问学者。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出版专著3部、译著2部、民法典评注1部。累计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多篇。代表性论文《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表示中的意思与意义》《抵押合同作为负担行为的双重效果》。代表性专著《法律行为论》(被评为2021年度全国“十治图书”)。代表性编著《袖珍民法典评注》。研究方向为民法基础理论、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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