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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用版)(根据2023年民诉法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 书籍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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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5
    • 开本:32开
    • ISBN:9782705791744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店铺公告

      为保障消费者合理购买需求及公平交易机会,避免因非生活消费目的的购买货囤积商品,抬价转售等违法行为发生,店铺有权对异常订单不发货且不进行赔付。异常订单:包括但不限于相同用户ID批量下单,同一用户(指不同用户ID,存在相同/临近/虚构收货地址,或相同联系号码,收件人,同账户付款人等情形的)批量下单(一次性大于5本),以及其他非消费目的的交易订单。

    温馨提示:请务必当着快递员面开箱验货,如发现破损,请立即拍照拒收,如验货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在线客服处理,(如开箱验货时发现破损,所产生运费由我司承担,一经签收即为货物完好,如果您未开箱验货,一切损失就需要由买家承担,所以请买家一定要仔细验货),

    关于退货运费:对于下单后且物流已发货货品在途的状态下,原则上均不接受退货申请,如顾客原因退货需要承担来回运费,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非破损问题)可在签收后,联系在线客服。

      本店存在书、古旧书、收藏书、二手书等特殊商品,因受采购成本限制,可能高于定价销售,明码标价,介意者勿拍!

    1.书籍因稀缺可能导致售价高于定价,图书实际定价参见下方详情内基本信息,请买家看清楚且明确后再拍,避免价格争议!

    2.店铺无纸质均开具电子,请联系客服开具电子版

     

    本书以《民事诉讼法》为主体,辅以注释、关联法规、典型案例、实用附录;2023年版根据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内容全面、实用、时新,是大众学懂、运用民事诉讼法的必*工具书。

    基本信息
    商品名称: 开本: 32开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定价: 32.00
    ISBN号: 9787521638400 出版时间: 2023-09-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印刷时间: 2023-09-01
    版次: 1 印次: 1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 ]

     [合法 ]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在线诉讼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

    [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辖的案件]

    [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选择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不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四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五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六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回避

    第四十七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八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五十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范围】

    [法定代表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

    第五十二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自行和解】

    第五十四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第五十五条【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 ]

    ……

    ......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 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 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 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 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 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规编辑部”即可免费获取。

    编辑说明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工具。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规编辑部”即可免费获取。

     

    ……

    第二十二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理解与适用

    一般地域管辖,通俗地说,就是原告就被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参见《民诉解释》3-4)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5)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本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参见

    《民诉解释》5-8、11、12

    典型案例指引

    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徐某、刘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鲁民辖监字第7—2号)

    案件适用要点:

    一案有多个被告的,不宜简单地以任意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权,而应当审查被告主体资格、以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被告确定地域管辖权。

    ……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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