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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染图书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9787519732110
  • 正版全新
    • 作者: 盛学军等著著 | 盛学军等著编 | 盛学军等著译 | 盛学军等著绘
    • 出版社: 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出版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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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盛学军等著著| 盛学军等著编| 盛学军等著译| 盛学军等著绘
    •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出版时间:2018-10-01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数:400000
    • 页数:342
    • 开本:16开
    • ISBN:9787519732110
    • 版权提供: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作者:盛学军等著
    • 著:盛学军等著
    • 装帧:平装
    • 印次:1
    • 定价:88.00
    • ISBN:9787519732110
    •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 开本:16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18-10-01
    • 页数:342
    • 外部编号:1201853470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目录章蕴含消费者主权观念的金融法变革节金融创新深化对既有金融法的冲击一、金融法形态与金融创新深化的逻辑关联二、既有金融法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的深化三、金融创新深化对金融法提出新的诉求四、内嵌消费者权益保护功能的金融领域法第二节金融公法革新中消费者主权观念的融入一、当代金融法之公法品的理论成与表达二、金融创新中货币政策维度金融公法的变革三、金融创新中金融监管维度金融公法的变革四、金融公法变革中隐含着消费者主权观念第三节金融私法重塑中消费者主权观念的彰明一、金融领域私法何以寄居于民商法体系中二、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已无法适应金融创新三、金融创新发展中金融领域私法规范的再造四、金融私法再造对消费者主权观念的凸显第二章银行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节从银行客户到银行业消费者的转变一、我国银行业消费者的界定二、银行业消费者的客户身份第二节《合同法》视野下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存款合同视野下对存款人保护的不足二、贷款合同视下《同法》保护的不足三、银行理财合同中客户利益保护问题四、银行卡合同中持卡人保护的困境五、《合同法》在银行业务合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三节“消法”视角下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消法”是《合同法》调整功能的延伸与补充二、“消法”适用范围的扩展: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三、“消法”框架下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四、“消法”框架下的银行业消费者权利与银行义务五、监管部门制定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六、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一、境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二、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优化完善第三章券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节金融创新中者权利保护观念的更新一、传统券者权利保护规则的失效二、者适当原则权利保护补足功能三、者适当原则映消费者主权观念四、券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观念的确立第二节券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规范的发展一、券领域消费者保护规范的境内实践二、券领域消费者保护的不同模式三、券领域消费者保护规范的优化完善第三节券领域者适当规则的优化完善一、券领域者适当规则的境内实践二、券领域者适当规则的境外发展三、券领域者适当规则的优化完善第四章保险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节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的释义一、保险领域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二、金融创新中保险消费者的甄别三、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第二节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维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一、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维护纠纷的实况二、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焦点问题三、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第三节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拓扑一、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基础概念的统一界定二、保险领域经营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观念三、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维护教育的深化四、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的构建五、保险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层级的提高第五章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消费者保护的必要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社会调研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必要第二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中的重点问题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问题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障问题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权的保障问题第三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对策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保障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权的保障第六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的优化节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治理机制的确立一、为什么是综合保护治理机制二、我国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三、我国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治理机制的未来走向第二节权利导向型金融监管法制的重塑一、权利维护功能逐渐强化的中国金融监管法制变迁二、融入功能监管理念型金融监管法制的权利维护功能三、融入行为监管理念型金融监管法制的权利维护指向四、权利导向型金融监管法制构建的路径与结构化体系第三节推进适当原则在金融消费领域的普遍确立一、券领域者适当原则成的信义理论阐释二、向多层次信贷市场过渡中发生的信贷销售乱象三、将“者适当原则”拓展适用于信贷领域的理据四、信贷类产品销售适当原则走向规则的实践设计第四节金融领域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健全一、金融领域消费纠纷的特解析二、金融领域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境内现状三、金融领域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境外经验四、金融领域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参考文献

    盛学军,重庆丰都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导师。法国马赛第三大学博士后、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不错研究学者。“世纪很好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巴渝学者特聘教授、重庆市“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带头人、金融创新与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券法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人民评审专家。主要从事经济法、金融法研究。主持和主研社科重点项目等课题近30项,公开发表《券公开规制研究》《欧盟券法研究》《优选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等科研成果80余项,其中数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转载。领衔建设的“经济法学”课程入选“精品资源共享课”。获重量教学成果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中国法学很好成果奖二等奖、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三等奖、重庆市人民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10多项。

    总序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始创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全国率先设置的几个经济法专业之一。学于1996年取得博士授予权,2000年开始向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招收博士,2002年和2007年被评定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经过多年的积累和传承,学在经济理和实务研究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农村经济法制等领域形成了自己的研究特色和研究优势,在法学界享有一定的声誉。 根深方能叶茂。学在李昌麒教授、种明钊教授等前辈的精心策划、直接组织或推动下,在全国同行的热忱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在学科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下,已成功推出“经济法博士精品文库”(法律出版社出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列”(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和“经济坛”(群众出版社出版)等多个系列出版物,建立了“李昌麒经济法网”“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网”“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网”等多个学术。这些系列出版物和学术,对夯实学的建设平台、繁荣经济学,产了并将继续产生极大益。为进一步拓展学的建设平台,推动经济法学研究,我们决定出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文库”。与学现有的几个系列出版物的侧重点不同,本文库主要为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提供一个发表作品的途径,展示学教师对经济学理和实务问题的新思考和新探索。 当下,经过经济法学界同人的不懈探索,有关经济法的共识增多了,经济法的“合法”也不再是一个问题。但是,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的研究在理论上尚需进一步推进,在实上有待进一步加强。可以说,未来经济法研究,既需要“多谈些主义”,也需要“多谈些问题”;既需要“大胆设”,也需要“小心求”;既需要加强“本土研究”,也需要开拓“国际视野”;既需要“前瞻分析”,也需要“回应探索”。当您推开本文库这扇经济法学研究之门后,您或许看不到惊世骇俗的思想,但我们相信并期待着,您将在本文库中感悟到经济法学的堂奥,见学教师对经济法学脚踏实地、孜孜以求的精神。 些许微衷,尚请贤明察之。 2011年5月  绪论金融法变革自现代金融法制确立以来就一直成为金融界、法律界等关注的议题,这在相当程度上源于金融创新生生不息、不断挑战既有规则的活跃属,可以说,金融市场的创新特成为金融法制不断变革的一大催生力量。仅仅在20世纪后期就先后爆发英国“金融大”、美国颁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影响深远的金融法变革事件。而近一个时期金融法变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则是围绕着消费者保护的议题而展开。“金融消费者”作为法律文件中的正式概念,首次出现在英国于2000年颁布的《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该法从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思路出发,了存贷款、券、保险等具体业务的划分界限,次从法律层面提出了“金融服务与金融消费”这样一种从整体视角调整和规范金融市场交易关系的范畴。回顾既往,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事实上成为国际间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历史机遇。进入“后危机时代”,刚从金融危机的泥潭中恢复过来的欧美诸国即大刀阔斧地启动金融法改革,其重心正是消费者保护,并将完善的消费者保护体系视为决定一个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以及维护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2010年9月,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采取包括建立跨国金融监管机构(European Society for Applied Superconductivity,ESAS)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则确定为消费者保护。美国更是将“次贷危机”的教训之一归结为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因此,针对存在的消费者保护在金融法律目标中未能彰显,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专业知识、监管文化与消费者保护的要求存在,监管权力的配置难以适应消费者保护的执法要求等痼疾,美国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排除重重阻挠通过了2010年《多德—弗兰克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其中的细节、规则作用的机理都急需深究,法律实施的效果也有待观察。从国内的法律实践来看,除监管部门的若干规章、规范文件外,正式的金融法典尚未吸收消费者的概念和相关的理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经过2014年的修订,但其过于原则和笼统的规则还不能较好地与金融业的状况相衔接,在异地存取款、转账收费、银行卡年费、跨行查询、小额账户管理费、透支计息乃至新兴理财产品等业务中,消费者权利被漠视、受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这种状况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未能在金融法体系内得到充分的延伸与张扬紧密相关。具体又表现在:(1)金融理念侧重于金融机构的安全和效率,忽视对消费者的保护;金融法制凸显“监管者—被监管者”的二元模式,消费者则趋于边缘化。(2)传统金融法上的“倾斜”保护具有明显的局限,如银行法中的存款人保护范围就十分狭窄,未能涵盖、理财产品等诸多业务中的客户。(3)国外法律中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信息披露、实质监管等一些新兴规则在国内仍属空白。(4)消费者权利救济的途径尚显单一。消费者协会受制于金融行业管制的界限,尚未全面介入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至于各个金融行业协会则立足于对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的维护,缺乏解决成员与消费者纠纷的内在动力与相应的制度设计。显然,国内制度与现实的差距也呼唤金融法制适时地进行变革,同时,也要求理论首先作出回应。国内外学者就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已取得显著成果,但后续工作仍然任重道远。理论界面临一些共同的重大问题尚需深入研究,包括:(1)面对消费者保护尚未进入我国金融法典、系统的制度尚未确立的局面,如何理解金融消费者概念和相关的实践?金融消费者保护究竟是一种理念还是体现为一系列规则的制度?(2)如何看待近年来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践背景和制度功能?金融危机之后以消费者保护为主题的一系列金融改革法案在欧美的集中推出,是危机对策式的“条件反”,甚或是“”式的“应对民意”,还是与金融法内在和矛盾紧密契合的又一次具有变革意义的法律创新?(3)面对国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尚在路上、控制型治理模式尚未完全转型且近期渐趋强化、金融服务发展迅猛但乱象丛生、消费者保护的实践刚刚起步的局面,如何明确中国金融法结构调整和规则改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如何确立消费者保护的模式、制度体系和纠纷解决的基本路径?上述问题如未得以厘清,难免成为制约甚或误导金融法制顺利发展的理论“瓶颈”。这也自然成为本书力求着力的研究方向。此项成果得到社会科学资,同时,该成果的部分内容也属于课题负责人承担的、先后由“世纪人才计划”和重庆市“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及课题组成员承担的博士后等项目分别资的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和部分成员先后赴重庆、温州、鄂尔多斯、包头、深圳、武汉、杭州、上海和北京等地调研,与各级法院、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新兴金融科技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展开咨询和交流,获得了宝贵的研究文献和前沿信息。为此,课题组特别向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重庆市社科联、、、、监会银保监会、上海券交易所、深圳券交易所、重庆市金融办、温州金融办、腾讯公司等机构和部门表示诚挚的感谢。当然,研究成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概由课题组负责。本书的具体分工如下:盛学军负责全书的规划、论统稿及撰写绪论、摘要、章和第六章各一部分,刘志伟主要撰写章、第三章节和第三节、第六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并参加全书的统稿,于朝印撰写第二章,刘如翔撰写第三章第二节、第章第节,张雪强撰写第四章,金励撰写第五章,王波撰写第六章节。作  者2019年1月前  言一、基本结构全书除绪论外,由6章组成,在结构上分为三个大的部分。部分由章构成,是在金融法变革的维度下探讨消费者保护这一主题所蕴含的制度逻辑,力求回答这样一些基本问题:金融市场由抑制走向深化尤其是经历21世纪新经济条件下持续拓展的金融创新后,传统金融法面临哪些冲击和挑战、蕴含着什么样的内在矛盾和变革的方向?这些挑战和矛盾与消费者保护这一来源于市场的诉求在制度内部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如何演变?金融法变革的轨迹和方向又将如何影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现途径?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是以我国金融监管实践和司法裁判为主要素材,从银行业、券和业、保险业、互联网金融四个大类,全面探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规则发展、运作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由第六章构成,主要是从整体设计和重点制度上探讨改进和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政策建议。二、重要观点1.消费者保护不仅是金融法变革的原因和动力,也与金融法自身的内在矛盾和发展需求有深层的契合和联系。准确地认识和揭示新时期金融法所面临的挑战、内在矛盾和变革的方向,有于进一步理解和把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逻辑和实现途径。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化发展,金融行业之间壁垒森严的界限在日益打破,金融服务渐趋商品化,客户在选购金融产品时完全可以跨越各金融行业的划分界限,他们在轻松地“享用”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用产品、理财产品或者保险产品之时,事实上已成为集银行客户、者与投保人的身份于一身的新型市场主体。传统的存款人、投保人及者的身份不再泾渭分明,个人在越来越多地与金融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一个接受综合金融服务的新群体,其身份分别由者、存款人、投保人而嬗变为金融消费者。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发推出的创新型金融工具(以资产管理产品为代表),以其结构化设计、券化技术、表外化处置等为特征,所呈现出的金融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机制等更趋复杂,这不仅进一步模糊了金融业内部的传统行业界限,而且强化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差距尤其是缺乏专业经验的个人客户相对于金融机构的弱势地位。在此条件下,无论由公法抑或私法的视角去观察,金融法律制度自身均陷入十分尴尬的“不适”状态。就金融监管法的层面而言,既有的建构在以分业经营为基础上的分业监管原则与具体规则是以机构监管为“重器”,与新时期的跨界经营、综合化经营模式并不协调,面临监管思路相、监管效果差强人意的局面;就金融私法的层面而言,简单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规则,难以应对金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挑战、不能准确调整畸形失衡的交易关系;除了券市场虚陈述、内幕交易等特定的裁判规则,一般侵权法尚未建立起适用于一般金融服务行为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法律构成要件。因此,直面并切实应对消费者保护问题,不仅能够回应金融市场的内在需求和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向,同时也切中了金融法律制度自身的短板和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质言之,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新时期金融法变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2.以消费者保护为重要内容的金融法变革,应当从金融法价值目标的平衡、金融法结构的调整、监管体制的改进、交易规则的补充和完善等多个层面系统地展开。金融法的宗旨应当将消费者保护的目标明确纳入其中。这既反映新时期社会经济和金融生活的强烈需求,凸显变革的方向,也有于调和金融法既有的价值目标中安全与效率二元的紧张关系,推动实现实质公平。从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公法的角度着手,金融监管法应当实现从机构监管、审慎监管、纵向监管向兼具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横向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转换,以应对金融市场大量存在的金融功能相似,但外观和交易产品不同的金融产品。金融私法则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须在深入把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法律属的基础上,准确界分型金融产品的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安排和权利义务配置。从金融创新与深化发展的趋势来看,金融私法重塑的重心是从“金融商事主体”与“金融非商主体”之间交易的实质地位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不平衡的环节着手,通过赋予“信义义务”等私法规则的安排,推进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3.银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消费者接触金融业、进入金融市场的起点和基本通道,也是消费纠纷常见的领域。一方面,《合同法》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发挥着基础的作。在对存款合同、贷款合同、银行理财合同、银行卡合同等有关案例的综合考察中可见,司法裁判存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合同自由原则在银行业务合同中的适用语境被随意解释、合同自由的司法适用界限不清晰等突出问题。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合同法》调整功能的延伸与补充,其调整机制突破了合同相对原则的限制和局限,其调整方法有利于实现实质公平。我国在2014年的法律修改中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也分别构建了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体制。但是司法实务之中,涉及银行业务的案件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建立的保护机制刚约束不足、法律责任不健全和机制缺陷等多方面的问题。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和归纳消费者调解、仲裁和司法裁判的经验,包括可以借鉴美国、法国等法域在金融消费者纠纷中的处置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悖于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责任,完善银行监管机制。4.在券和资本市场中讨论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既涉及新时期条件下人们对、消费等传统观念的认识更新,也是面对金融服务普及、金融产品日益多元化的格局所作出的一个积极应对。就一定层面而言,券和资本市场中的消费者保护,就是以消费者保护的方法和路径维护金融服务和产品买卖中弱势群体的行动的代名词。在保护的制度类型上,一方面,继续发挥事前信息披露、事后反欺诈条款规则等措施对者的保护功能;另一方面,着重建构者适当原则所发挥的事中权利维护功能。通过将金融监管机构引入金融机构与者尤其是非专业者的交易关系中,确立者适当原则以改变金融市场实践中金融机构与非专业者之间权利义务的结构关系不对等的问题,从而有于从根本上改善金融领域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者的合法权益。在保护的体例上,存在分立(单列)模式和统一模式之别。在分立模式下,“消费者”与“者”作为泾渭分明的两类主体,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保护,并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及监管标准,领域中仍是沿用原有的券者保护模式;在统一模式下,不管是在领域还是在金融领域均适用基本一致的消费者保护规则。在我国既有的券者保护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与其在不同行业包括金融业内部搭建不同的理念和结构的保护体制,不如引入消费者主权保护观念;在路径上,从进一步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入手,逐步建构完整的覆盖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5.新时期条件下的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功能也在发生演变,不少保险产品的功能也从单纯的保障功能向兼具保障和功能的综合避险工具的方向发展。相比于银行业、券业管理等金融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具有其不同的特质。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展业的基础,也是确保险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依据,但保险消费者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合同当事人的范围,而是扩展到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在内的消费保险产品的自然人。保险业消费者权利受侵害的情形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者对格式合同的拟订、合同条款的说明和解释、型保险产品信息的充分披露、消费者保险产品销售中捆绑销售、个人信息泄露和消费者隐私权被侵害、消费者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理赔等多个方面。6.近年来,依赖电脑技术和远程移动通信设备,以大数据、云计算、APP软件等信息技术为依托,借于宽松的管制政策,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取得高展。以P2P、网络众筹、线上第三方支付等作为主要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的正式金融体制之外崛起的新金融活动,它在促进大众阶层公平获取金融服务、推动普惠金融实践的同时,也暴露出消费者保护在新金融领域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一是点击合同的广泛运用、业务风险提示方式的形式化采用、交易标的的不透明安排等,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二是相比于线下交易,网上金融交易的隐蔽、信收集的便利和救济途径的障碍问题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滥用的情形十分突出;三是从调研数据观察,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群体集中在普通公众,相比于传统金融领域各个层次的客户,这些线上消费群体的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承受损失的能力不够,消费者安全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化进程任重道远,网络金融中的消费者保护已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三、主要政策建议1.构建并推进以消费者私力救济为基础、以金融机构自律管理为补充、以监管为保障的“三足鼎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综合治理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是金融市场的信息难题、市场主体的有限理、金融风险的连锁效应等市场缺陷在法律制度上的必然回应,也要求金融法制从整体层面进行设计和安排。制度上不同的安排具有各自的运行机理和优势,相互之间又存在关联,如监管保持适当的谦抑与经营主体自律管理的积极发挥、消费者自力保护与监管之间的相互补充与纠偏,以及对经营机构自律监管的倒逼机制等。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尚处于不成熟阶段,整体上呈现“强干预而弱自律,强他力而弱自力”的不合理结构。因此,应树立均衡的公共治理理念,完善“适度”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与消费者自力保护,优化监管与自律管理的互动机制,进而形成“监管与自律管理互动,他力救济与自力救济并重”的平衡结构,从整体上推动金融消费者综合保护治理机制发展。2.重塑朝向权利导向型的金融监管法。近年来,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心经历了从合规监管到风险监管、审慎监管到行为监管、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金融行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经营主体和服务对象,乃至监管规则自身均发生巨大改变,金融领域向民营资本开放的步伐得以启动、普惠金融理念走向实践、互联网金融得以高速扩张。不过,金融领域又面临资金自我循环、拉长链条、层层嵌套、监管利的象层出不穷等诸多乱象,究其实质,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未走出“控制导向型”模式,仍然停留在“监管者—经营者”的二元结构模式,价值目标总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单向地摇摆,监管政策也就难免在“控制”与“一放就乱”的格局中循环。因此,在金融监管法中强调消费者权利的维护,就是要将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个人购买者纳入金融监管的法律构造之中,依靠金融监管这只公权力的“看得见”之手矫正金融服务机构与金融服务对象之间有关地位、能力的不平衡,同时通过鼓励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既促进金融经营者的守法自律,也倒逼监管部门善待市场、谨慎用权。3.推进金融产品适当原则在金融法律领域的普遍确立。适当原则在事关券销售和产品的一些监管规则和司法裁判中得到一定的肯认,但尚未得到更高效力层面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同时,随着信贷市场逐步从单一走向多元,创新型信贷类产品也层出不穷,其复杂的交易结构、炫目的推介销售方式,加之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制漏洞,共同促成信贷类产品交易行为成为新的金融服务纠纷的高发地带。因此,有必要将适用于券领域的者适当制度拓展适用于信贷类产品的推介销售之中,推进适当原则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普遍确立。当然,也应关注创新型信贷类产品与券类金融产品的差异,进一步促使信贷类产品适当制度从原则走向规则,并结合信贷类产品之利率设计、期限转换等内容,构建富有针对的推介销售适当规则。4.进一步探索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的有效机制。得益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人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重视,再加之依法治国理念下社会综合治理机制的推动建设,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迅速,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均已在一定层面予以建立。但是,对照原初确立的便利、高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原则,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救济途径仍然显得比较单一,且受制于金融监管主体的部门界限,显得缺乏整体规划、各行业分散发展、实效有限,更缺乏有针对的程序设计。因此,还应当进一步革新理念,打破监管部门的樊篱,系统地规划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增设专门的受理机构,设计专门的处理程序,将消费者的法律救济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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