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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森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高洪雷97870201782人民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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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马伯庸引子 章 案发第二章 她招了第三章 案件移交第四章 进士出身的知州第五章 恩荫第六章 大宋官员是“法盲”?第七章 看他怎么判第八章 判决被推翻第九章 宋神宗“神”?第十章 虚君实相十章 许遵不服第十二章 所谓的“妄”第十三章 执掌大理寺第十四章 言者无罪第十五章 台谏的污点——乌台诗案第十六章 宋朝不杀士大夫第十七章 两制议法第十八章 第二次大辩论第十九章 钻进圈套第二十章 皇帝服输第二十一章 二府议法第二十二章 东方文艺复兴第二十三章 一锤定音第二十四章 赶出朝廷第二十五章 台谏官能随便换?第二十六章 前赴后继第二十七章 君子之争第二十八章 十七年后第二十九章 乾隆的御批后记 附录宋史·许遵传 / 脱脱等文献通考·刑考 / 马端临司马光关于阿云案的上疏 / 司马光御史弹劾宰相书 / 刘述、刘琦、钱顗与王介甫书 / 司马光答司马谏议书 / 王安石
高洪雷,中作协会会员,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民族史学会会员,中国报告文学学会理事,中国自然资源作家协会副。擅长历史类纪实文学、儿童文学创作,作品被译成十几种文字出版,曾获徐迟报告文学奖、丰子恺散文奖等多个奖项。作品有《另一半中国史》《大写西域》《另一种文明》《楼兰啊楼兰》《中华民族的故事》《名人故事》《丝绸之路:从蓬莱到罗马》《我们的祖先:中华姓氏的故事》。
第三章案件移交其实,知县根本没有权力审判她。在宋朝,县一级不设法院,由知县兼管司法。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宋朝的知县只有判决民事诉讼和杖刑以下轻微刑案的权限,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州一级判决,而阿云触犯的是恶逆罪和谋杀罪,因此知县无权对阿云作出判决。按照程序,案子被移送登州知府。宋代州的长官,叫权知军州事,意思是“暂时代理该州厢军和民政事务”,简称知州,由皇帝任命的文官担任,以防止以往由武将兼任地方官所造成的拥兵自重甚至藩镇割据,三年一轮换。副长官叫通判州事,简称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与知州联署办公,还负有监督知州的职权,是兼行政、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因此号称监州。朝廷对知州的考核,主要内容是:断狱要公正,盗案要减少,农桑水利要发展,纳税人不,户口要增加,赈灾要及时,贫民要救济。其中断狱为首要职责。因此,知州都兼任本地首席法官。但接受案卷的,并不是知州,而是州里的司法机构。州级司法机构,是宋朝司法制度辉煌的一个章节,也是古代审判制度的一大创新,堪称中国司法制度的“神来之笔”。何出此言,请听我细细道来。宋太祖赵匡胤开国以后,从制度构建的角度考虑,有两种选择:一是推倒晚唐—五代乱糟糟的政体,另起炉灶,设计出一套崭新的模式;二是承袭既有的政体,萧规曹随,换汤不换药。如果是前者,需要智慧,也需要时间,但治理等不及;如是后者,既有政体乃乱世之物,难以维持长治久安。于是,他选择了第三条道路,那就是沿用前朝的制度框架,进行渐进式改造。其中对“马步院”的改造,就是渐进式改造的一个漂亮动作。在唐朝的司法体制里,各州郡设有州院,掌管一州的司法。后来藩镇专权,私设马步院。马步院,是在马步军中设置的法庭、监狱一类的军法机构。这种半军事半司法机构成立后,不仅架空了原来的州院,而且滥用酷刑,动辄杀人,马步院体制堪称五代时期黑暗的制度之一。大宋建国后,对各州的马步院进行了改造,废除了以马步院牙校为判官断狱的惯例,改马步院为司寇院(后来改为司理院),由新及第进士、九经、五经及其选人中资序相当的官员,出任司寇参军——后来改名司理参军,职责定位是审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留了原来的司法参军,职责调整为检索疑犯适用的法律条文。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世界上的“鞫谳分司”制度。简单地说,就是案件的审理(鞫)和判决(谳)相分离,各有分工,独立运作。这一点,类似英美法系中陪审团负责确认被告有罪,法官根据法律对罪犯量刑,“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具体运作方式是:道程序:审讯。由司理参军管理的鞫司,负责推勘被告的犯罪事实,叫“事实审”。鞫司人员包括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当推勘官审清了案情,有了人言物法医检验报告,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服罪画押,他们的工作就结束了。至于犯人触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鞫司是不用管,也不能管的。传统司法把口供视为“据”,刑讯逼供由此在所难免。但宋朝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只有在被告人嫌疑重大又坚决不招供的情况下,才允许刑讯。宋朝刑讯的法定刑具是杖,拷打不伤人命,不得超过三次,每次需要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下,老年人、残疾人、小孩、孕妇、产妇不许拷讯。由此看来,宋朝的推勘,已经突破了“口供为王”的惯例,书物人言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超过了口供,只要法医检验、司法鉴定和物实确凿,即使被告人拒不招供,也可以定罪。官府设有检验官,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官的法律责任,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都有具体规定。《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条,《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条和“检验格目”“验尸格目”。宋朝的法医鉴定已经达到一定境界,湖南提点刑狱使宋慈系统梳理古代法医鉴定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编写了世界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并被钦命颁行全国,成为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书中的验尸,四季尸体变化,自缢、溺死、杀伤、服毒等死状特点,共计53项内容,长期为后世所沿用。第二道程序:录问。宋朝法律规定,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录问,就是由没有参加庭审、依法不必回避的法官,向被告人宣读罪状,核对供词,询问被告人属实,有没有冤情。必要时,还可以提审人。如果被告人自认属实,就签写“属实”,转入谳司的检法程序;如果自认不属实,喊冤翻供,就自动进入申诉程序,移交另外的法官重新开庭审理,这叫“翻异别勘”。翻异别勘,又称翻异别推,意思是翻供后重新审理,这是一项防止冤案的自动申诉复审机制。翻异别勘又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推”和上级指派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翻异案件移交给另一部门重审;后者是移司别推后仍旧翻异不服的,由上级差派司法官主持重审,或指定另外的司法机关重审。如被告人一次次招供,又一次次翻供,造成一次次重审怎么办?为此,北宋考虑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允许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被告人若再喊冤,就不再受理。后来,南宋延长到五次翻异别勘。对于犯下死罪的重案犯,还必须“聚录”——多名法官一起录问,以防作弊。特别重大的死刑案件,聚录之后,还要选派邻州的法官再录问一次。也有个别案件,突破了法定别勘次数的限制。宋孝宗年间,南康军(今江西庐山市)一个民妇阿梁,被控与奸夫串通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阿梁翻供近十次,前后审理了九年,她仍旧不服判决。朝廷又派江东提刑耿延年亲自审讯,以疑狱奏裁,允许她以铜赎死罪。今天我们常讲“既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但常常难以两全,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宋朝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也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曾几何时,法院判决文书和新闻媒体的案例报道中,经常出现“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热词。民愤或许可以推个案加速接近或抵达司法正义,却不见得必定接近或抵达司法正义。因为所谓的“民愤”,往往来自两个方向,一是不明的吃瓜群众,一是悲愤交加的受害者家属。但案件是案件,舆论是舆论。不管你打击犯罪的多么迫切,同情受害者的心理何等强烈,若不能忠实地保护一个嫌疑人的权利,就背离了正义场和律本位,你的行为与犯罪也就殊途同归,就失去了代表法律的资格。正如一个现代法官所说:罪犯逃脱和非法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我无法统计宋代到底有多少被告人因为“录问”程序而免于冤死,但可以肯定的是,多设一道把关的程序,被告人就会减少几分蒙冤的危险。第三道程序:检法。由司法参军管理的谳司,负责查找适用的法律条文,叫“法律审”。检法官根据案件卷宗,把犯罪事实适用的法条逐一检出来。如果检法官检法有误,对所判案件引用法令错误,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法官一旦发现卷宗有疑点,有权提出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将受到奖赏;如果案情有疑问,检法官未能驳正,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宋朝的法律不仅形式复杂,有律、敕、令、格、式、例、申明、看详等,而且条文数千,浩如烟海,只有设置专业的检法官,才能较为准确地援引法条定罪。从这个角度讲,检法官独立,能够有效防止推官和判官权力的滥用。第四道程序:拟判。依据鞫司提供的案情、谳司提供的法条,由推官或签判执笔,起草初步处理意见,也就是判决书草稿。第五道程序:过厅。由通判、判官、主典(主审)等人组成合议庭,对拟判进行讨论、审核。如果没有异议,全体法官需要集体签署意见,共同承担判决错误的责任。如果某一法官对判决有异议,应当及时申请知州更正。如果意见不被知州采纳,可以把异议直接呈报路提刑司,这种做法叫“议状”。如事后发现该判决属于重大误判,事前写有“议状”的法官将免于连带处罚。如果路提刑司因此发现并纠正了错判,提交“议状”的法官还会受到奖赏。第六道程序:定判。案件经过合议庭集体审核后,由首席法官——知州审阅。知州如果认为判决无误,便书写判语,签署判决书。在审判过程中,有一套严密的法官回避制度。回避对象是与原告、被告有亲戚、恩怨、师生、荐举关系的法官;回避范围为法官的上下级官员、承办同一案件的前后官员。推勘官、录问官、检法官必须互相回避,一旦发现在结案前会面的,各打八十杖。考虑到缉捕官因为亲手抓捕疑犯,出于立功心理,会倾向于认定嫌犯有罪,所以也不能参与审判。官方“按发”的案件,按发官(公诉人)也不得参与审判,必须回避。而且,州、县一律奉行“独立审判”原则,不允许请示、征求上级法司的看法;上级法司也无权干涉下级对具体案件的司法。一句话,外力可以监察、弹劾,但不能干预审判。 行文至此,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读者,兴许会怀疑:这种事实审、法律审、法官判三者分离的司法制度,设计太精巧,程序太严谨,理念太了,怎么会出现在千年前的中国呢?我必须声明,本书不是小说,也不是剧本,以上叙述都有史可查,没有丝毫杜撰。我还要说,审、判分离的司法制度,只是大宋文明的一泓清泉,随着故事的演进,我将给读者展示一个文明的大海。尽管这只是一个序章,但它已经在中国两千年皇权专制的黑色天幕上,闪烁出“严防误判、珍惜人权”的璀璨星辉。在电视剧《包青天》中,包公审案往往明察秋毫,当庭就能审个明明白白,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接着,宣读判决结果。随后又高声怒吼:“虎头铡伺候——”这纯属戏说,因为宋朝任何官员都没有先斩后奏的特权,也没有什么尚方宝剑,三口铡刀更是子虚乌有,再说庭审自有推勘官负责,根本轮不到他这个首席法官出场。在本案中,阿云对自己的行凶行为供认不讳,宋朝刑律关于恶逆罪和谋杀罪的条文也十分明确,现在就等着知州做出正式判决了。在司法锣鼓的催促声中,本书的男一号——登州知州闪亮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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