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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2022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释义 张勇 蔡淑敏宣传普及贯彻落实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为家庭赋能为家长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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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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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8142799943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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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guo家庭教育促进法释义
    ISBN书号:9787521623741
    定价/元:39
    作者/编者:张勇、蔡淑敏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12
    开本/尺寸:32
    装帧:平装
    页码/页:251
    字数/千:185
    重量/克:283

    编辑推荐
    权威机构专业释义
    逐条阐释立法原意
     
    内容简介
    《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栗战书委员长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指出,要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高度来正确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认真抓好法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立法理念比较新,不仅要求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也为家庭赋能、为家长助力,有关制度规定影响千家万户,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解读工作意义重大。为帮助社会各方面准确理解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推动法律》有效实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参与立法工作有关同志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逐条释义,阐述法律规定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作者简介
    张勇,现任**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蔡淑敏,现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目录
    di一章总则
    di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家庭教育定义】
    第三条【根本任务】
    第四条【相关主体职责】
    第五条【家庭教育的原则】
    第六条【家庭教育工作机制】
    第七条【支持保障措施】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作用】
    第九条【群团组织提供社会支持】
    第十条【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鼓励家庭教育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捐赠、志愿服务、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全guo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注重家庭建设】
    第十六条【家庭教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第十九条【家校社相互配合】
    第二十条【父母分居或离异时的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委托照护下的家庭教育】
    第二十二条【合理安排未成年人活动时间】
    第二十三条【家庭教育有关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guo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读本及相关规范】
    第二十五条【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六条【家校配合减轻负担】
    第二十七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确定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条【对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非营利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妇联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培育、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家庭教育融入单位文化建设及精神文明创建】
    第四章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制定计划和开展培训】
    第四十条【学校家长学校的设立和职责】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家庭教育指导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家庭提供指导】
    第四十四条【婴幼儿照护和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监护人、被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司法机关对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处理】
    第五十条【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治安管理和刑事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2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guo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guo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2021年1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guo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1年8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guo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0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guo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1年10月22日)
     
    编写说明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guo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 然要求,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也是全面总结地方立法与实践经验的法治成果。家庭教育促进法分为6章,共55条,规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家庭教育工作机制,guo家机关、妇女联合会、家庭教育机构、学校等的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等内容,为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将为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1年11月22日,栗战书委员长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作重要讲话,强调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要组织好对重点法律条文内容的宣讲解读,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理解这部法律,真正拥护这部法律,真正践行这部法律。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使社会各界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本法确定的各项制度,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妇联直接参与研究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guo家庭教育促进法释义》。**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全国妇联副主席蔡淑敏担任本书主编,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部长陈晓霞担任副主编。**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吴晓华、郑全红、刘斌、赵光、王涛、吕翔、顾冰以及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靳清平、何敏等同志参与编写。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阐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原意和相关内容。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不妥和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精彩书摘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家庭教育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 立法背景
    家庭教育有其自身特点,无论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还是guo家、社会各方面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协助,都应当考虑家庭教育自身特点,并满足一定的要求。本条根据家庭教育所具有的独特性,对家庭教育应当符合的要求作出规定。
    ◆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身体发育由小到大,逐步成长;组织机能由弱到强,逐步健全;心智发展由慢到快,日益成熟。未成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身高、体重逐步接近成年人,思维活动由简单到复杂,科学知识和社会经验不断积累,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逐渐形成,能预见和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的年龄阶段,无论是身高、体重,还是认识能力、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等各方面,都有显著的阶段性特点。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 须尊重并遵循其身心发展规律,在其成长的不同阶段提出的要求和采取的教育措施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阶段性特征,促进未成年人在这个阶段的身心健康发展,否则难以真正取得实效。
    2019年全国妇联印发《全guo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明确提出,儿童发展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应依据儿童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展。根据新婚期及孕期特点以及未成年人在0—3岁、3—6岁、6—12 岁、12—15岁、15—18岁不同阶段的身心发展特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要点。例如,3—6 岁儿童处于身心快速发展的时期。儿童的身高和体重稳步增长,大脑、神经、动作技能等获得长足的进步;自我独立意识增强,开始表现出一定兴趣、爱好、脾气等个性倾向;初步具备自我情绪调节能力;愿意与同伴交往,乐于分享;学习能力开始发展,语言表达能力强;依恋家长,会产生分离焦虑;处于道德他律期,独立性、延迟满足能力、自信心都有所发展。在这个年龄阶段,家庭教育要点包括:积极带领儿童感知家乡与祖国的美好;引导儿童关心、尊重他人,学会交往;培养儿童规则意识,增强社会适应性;加强儿童营养保健和体育锻炼;丰富儿童感性经验;提高安全意识;培养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意识;科学做好入学准备等。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也应充分考虑这个成长阶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围绕上述要点进行指导和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哪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个体的智力发展水平、健康状况、家庭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因素都可能影响家庭教育的实施及其效果,因此家庭教育除了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外,还应当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例如,在离异家庭中,要强调父母不能以离异为理由拒 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注意避免将婚姻失败与情感压力迁怒于未成年子女,要强化非监护方的父母角色与责任,增强履职意识与能力。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要注重增强父母是家庭教育和儿童监护责任主体的意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对于智力障碍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要注意树立医教结合的观念,拟定个别化医疗和教育训练计划,通过积极的早期干预措施改善障碍状况,并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等。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人格尊严是一个人应有的*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受到他人和社会*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自然人作为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典编纂中单设人格权编,落实宪法规定要求,彰显保护人格权、尊重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同样享有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广泛的人格权利,其人格尊严同样应当得到尊重。但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智力、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等方面相对弱势,其人格尊严容易被忽视,实践中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情形时常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处理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这一要求也体现在家庭教育领域。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时,在家庭教育中还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对隐私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包括:一是隐私享有权,即自然人有权对私密信息、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进行隐匿,有权享有生活安宁状态;二是隐私维护权,即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有权寻求救济;三是隐私公开权,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和公序良俗所允许的范围内公开自己的隐私。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维护人格尊严、维护个人安宁、提高个人安全感等方面具有影响,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未成年人自身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给予更多关注。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不同,家庭教育具有自身特点和规律。家庭对未成年人一生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父母与未成年人朝夕相处,接触的时间和机会*多,父母的言行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诲引导孩子从小走到大,对孩子未来发展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家庭教育的开展不受时间、地点、条件的限制,更没有固定的方法和模式,更多体现为长时间共同生活中潜移默化的影响。无论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还是为其提供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指导服务,都应遵循家庭教育自身规律和特点。
    同时,也应注意到,家庭教育也是一门科学,没有人天生就懂得如何做父母、如何做好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具有理论性、科学性,需要不断学习研究。随着人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方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入。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的父母也想教育孩子,但是不知如何教育,有的采取不适当甚至错误的教育方法,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系统掌握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正确行动教育引导孩子;不断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坚持立德树人导向,以端正的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引导孩子逐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重视以身作则和言传身教,要时时处处给孩子做榜样,以自身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影响和帮助孩子养成好思想、好品格、好习惯。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家庭、学校、社会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共同体,家庭、学校和社会这三方面以不同的空间和时间形式占据了未成年人的整个生活,无论哪一方面出现空白都可能出现不利影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各有侧重、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从不同方面发挥育人作用。家庭教育主要是为了挖掘和发现子女的天赋潜能,培养孩子的性格、行为习惯而进行的个性化培育过程;学校教育包括guo家实行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主要是为了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人而进行的共性化培育过程;社会教育主要是以培养与时俱进、积极向上的合格有用人才为目标的综合化培育过程。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共育,才能创造孩子美好的未来。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共同作用的过程是彰显育人效果的过程,也是推动教育前进和发展的过程,因此无论是在家庭教育领域,还是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领域,都会强调三者紧密配合。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构建以家庭、学校和社会密切配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大教育格局。全国妇联2019年发布的《全guo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也提出,努力拓展家庭教育空间,不断创造家庭教育机会,积极主动与学校沟通孩子情况,支持孩子参加适合的社会实践,推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家长要认识到家校社协同育人的重要意义,主动参与家校社协同教育等。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本法等有关法律也都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作出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 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guo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guo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每个家庭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家庭教育也不可能像学校教育那样,具有统一性、计划性。家庭教育通过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实施,灵活性强,不受时间、地点、场合、条件的种种限制。家庭教育侧重于德育,同时也涉及其他多方面的教育,在具体内容和目标上各个家庭侧重点也不同。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生活中通过家长言传身教、家庭环境熏陶等多种有意和无意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家庭教育的实施应当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本法第十七条就规定,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合理运用“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等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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