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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中国近代法律史讲义陈新宇,陈煜,江照信 著978751084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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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晚清法律改革节晚清法律改革的开启与动因一晚清法律改革的开启二晚清法律改革的外因三晚清法律改革的内因第二节晚清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改造旧律二制定新法三设新的政机构四出国考察五开办近代法律教育六筹建近代司法体制第二章近代公法的变迁节近代公概第二节清末及南京临时时期的公法一清末的预备立宪活动与文件二南京临时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清末及南京临时时期的行政法制第三节北洋时期(北京)的公法一《中华民国约法》与“袁记法统”的确立二法统斗争的继续与19年的《中华民国》三北洋时期的行政法制第四节南京国民时期的公法一从“护法”到“训政”二“训政”时期的制宪活动与文件三《中华民国》(“蒋记”)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四南京国民时期的行政法制第三章近代刑法的变迁节近代刑法的编纂一《大清现行刑律》二《大清刑律》(通称《大清新刑律》)三《暂行新刑律》四《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五《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六刑事特别法第二节“分别民刑”考一“分别民刑”问题的提出二从《大清律例》到《大清现行刑律案语》的变化三从《大清现行刑律案语》到《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四“分别民刑”问题的实质第三节比附援引与罪刑法定之争一论争的焦点问题二沈家本对比附援引的批判三论争的解读与评价第四节纲常礼教条款之争一旧新两派与论争问题二新派阻挠新刑律的议决三新派在民国时期的思想倒退第四章近代私法的变迁节近代私概第二节清末私法一商部(农工商部)的设立与清末商法的制定二清末民法典的起草三《钦定大清商律》的完善和《大清商律草案》的起草第三节北洋时期的私法一民初的民事:援用“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二北洋时期的民律草案(第二次民律草案)三北洋时期的商事第四节南京国民时期的私法一民国民法典的制定二民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三南京国民时期的商事第五章近代司法的变迁节司法的价值取向第二节法庭化与法官化第三节无法状态:中国法律“不见”第四节法官罢工:司法不只是独立问题一民初司法:司法的价值大于独立二法官罢工:民初司法的失败第五节法律与政治:司法化问题一法律政治化:司法化的二段论二司法化的理论阐释:司法义化三关于民国司法化的一个总体观察第六节法律民族化:重建中华系潮一法律民族化的历史语境二法律民族化运动之先声:中华民国法学会纲领三法律民族化运动的两段论:中国固有与重新建立第七节结语后记
陈新宇,清华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任日本名城大学研究员。清华法学院近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日本东洋法制史学会会友,《历史法学》、《清华法学》编辑。出版专著2本,在《法学研究》、《政坛》、《名城法学》(日本)、《法制史研究》(中国台湾地区)等刊物上发表20余篇,主持社会科学项目2项。曾获首届首都法学很好成果奖三等奖、第三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二等奖,靠前届中国法律文化研究很好青年成果奖、清华大学校庆优选个人、清华大学很好班主任一等奖、清华大学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二等奖、清华大学第五届“我很喜爱的老师”法学院候选教师、清华法学院首批“凯原学者”、岳成奖教金。陈煜,中国政学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著有《皇帝如何断案》、《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辉煌的中华法制文明》(合著),译有《传统中国法的精神》,发表专业学术十余篇。江照信,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香港中文大学史学博士,斯坦福大学史学硕士,北大法学硕士,著有《中国法律“不见”》、《民国司法志:法律民族化运动》(即将出版),发表民国司相关文十余篇。
作者谨识近代中国法面临着“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不同以往王朝更替,仍是在固有中华法系、律学传统之下的法律变革,近代以降的法律变革,乃传统中华法系解体,律学传统断裂,舶来的近代西方法制与法学和与社会发生“化学反应”的过程。近代中国法在移植与继受之时代背景下,被赋予“器物、制度、文化”的三重属,其既有工具理的器物功能,又是建构制度方略,兼具启蒙批判的文化意义,在法律近代化的不同阶段,这三重属既有各自的彰显,亦有整体的展示。近代中国法承载着“统一、守成、更新”的使命,“统一”意味着与世界大同良规保持一致,“守成”意味着对固有文化传统的尊重保留,“更新”意味着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趋势,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紧张,体现出古今中西问题的。近代法政人背负“政治救国”、“法律救国”理想情怀。其面临着近代与社会急剧转型,新思潮层出不穷之局面,理想与现实常有扞格,左右为难,每多迁就,主动或者被动之间,有着某种善变的特质,甚至不惜“以今日之我反对昨日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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