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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中国古代的统治艺术(淮南子主术研究)(美)安乐哲,滕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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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译者前言…………………………………………………………01
中译本序…………………………………………………………10
序 言……………………………………………………………13
绪 论………………………………………………………… 001
章 历史哲学? ……………………………………… 013
节 孔子和儒家的历史观……………………………… 016
第二节 老子和道家的历史观……………………………… 022
第三节 商鞅和法家的历史观……………………………… 026
第四节 《淮南子》的历史观?……………………………… 031
第五节 《主术》的历史观?………………………………… 041
第二章 无为?……………………………………………… 053
节 先秦儒家著作中的“无为”?……………………… 055
第二节 先秦道家著作中的“无为”?……………………… 062
第三节 先秦法家著作中的“无为”?……………………… 079
第四节 《主术》中的“无为”……………………………… 087
第三章 势?………………………………………………… 109
节 作为法家特定概念的“势”的发展……………… 120
第二节 《主术》中的“势”………………………………… 147
第四章 法?………………………………………………… 173
节 先秦政治哲学中的“法”?………………………… 177
第二节 《主术》中的“法”………………………………… 206
第五章 用众?……………………………………………… 229
节 《吕氏春秋》和《韩非子》中的“用众”………… 1
第二节 《主术》中的“用众”……………………………… 5
第三节 结语………………………………………………… 241
第六章 利民?……………………………………………… 249
节 自利………………………………………………… 254
第二节 利民………………………………………………… 257
附录一 《淮南子?主术》篇?……………………………… 271
附录二 文献及著者目录…………………………………… 326
附录三 中英文语词对照…………………………………… 334
《主术》中的“无为”(节选)我们已概述了儒家、道家和法家传统的各不相同的无为思想。虽然每一种传统都为设计了一个理想的境界,这是他们的共同点,但只是看上去他们所代表的体系之间存有某种前后联系,其各自的思想在根本上则是迥然异趣的。例如,在道家政治理论中,“无为”是某种无主义的哲学指导原则,而在家理中,它是一种支撑强化的极权主义、消除对立面的手段。
《主术》中提出的“无为”思想,基本上是一个综合了儒家、道家和法家传统而具有自身特色的东西。 这三家传统的“无为”思想是有明显差异的,《主术》则调和了这些思想并使之具有内在的统一和实,因而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这也因此使对它的理解显得相当困难。“无为”思想在《主术》中具有十分突出的意义,故我们通过对这一思想的探讨,可以认识真正的汉代折中主义。
“无为”是《主术》阐述的一个主要问题,至少其中有一半篇幅是讨论“无为”及与之有关的思想的。由于它的“无为”思想基本框架是法家的,并且运用的是法家语言和表达方式,因此,对它综合了儒、道、法特点的分析或许的方法,是首先揭明《主术》的“无为”思想中那些背离家理的因素。并进而逐步探寻这些因素的思想来源以及它们对《主术》的整个政治理论的影响程度。
1.轻之利,重民之大利法家政治思想的首要特征是:其整个政治机器的建立都是为了的利益服务的。当然这利益也被认为在根本上是与他的大臣们的利益相矛盾的:“君臣之利异,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灭。”(《韩非子? 内储说下》)因此,以赏罚勉励和强迫臣属放弃私利,效命于。 然而在《主术》中,首要关切的已不是的利益,而是百姓之大利。这一思想贯穿了整章:“是故人主覆之以德,不行其智,而因万人之所利。夫举踵天下而得所利,故百姓载之上,〔而〕弗重也;错之前,〔而〕弗害也;举之而弗高也,推之而弗厌〔也〕。”《主术》并不认为百姓之利与之利是根本对立的。 相反它坚持这样一种观点:个人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目的是可以共容的。它认为,百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同对社稷安定的追求,其实现各自目标的途径应是相同的、的。它不仅反对关于私利与公利之间相互对立的观点,而且坚持认为:利百姓即是利己:“夫防民之所害,开民之所利,威行也,若发碱决唐。故循流而下易以至,背风而驰易以远。”这种认为百姓与的利益实际一致的看法也是儒家的基本信念,后者认为的政治稳定根本上即依赖于百姓之富足,而当远其百姓,他事实上即是在自毁社稷。因此,在《主术》中,法家关于君臣对立的鲜明观点已为一种合作的观点所取代,法家剥夺百姓的观点已为一种利民的观点所取代。
2.反对以意志为法律之本,主张法律基于民众之意愿依据法家的政治理论,维护利益的方法,是建立一个以各种自我调节体系为基础来控制的机构。这些体系中有两个重要的构成:一部客观的和具有普遍效用的法律;以及一个官僚机构。它们都是以“形名”的实用理论所包含的客观化准则来支配的。《主术》所发展的政治理论采纳了法家的这些体系的观点,也主张由形名理论原则所支配的一部普遍的法律和一个官僚制度。为使这一法律和官僚制度顺利运转,只须恒处于无为,因为他是权力的化身,是这些体系确立的根本所在。若只从术语及其表述来看,《主术》的法律概念似乎完全套搬了法家传统的东西,但事实上,这些概念有几个十分显著的特点,从而使得它们与法家的相似概念有明显差别。首先,这些法律产生于百姓对公正的意愿和要求,而不是的专制意志,正因为如此,它体现了对人的状况的普遍同情。此外,意志本身亦要受普遍适用之礼法的约束。其次,这些法律亦被认为是以百姓的道德水准为其确立基础的。,就法家学说而言,法律面前无分等级差别人人平等这类东西,并非是既定目标,它只是专制统治偶然提供的一个副产品。但在《主术》的法律思想中则不然,平等的概念引起了作者更多的强调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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