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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刑法学张明楷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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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编刑基础章刑法概说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第二节刑法的质、机能与目的第三节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第四节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法益保护原则第四节责任主义原则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节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第二节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第二编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概说节犯罪的一般概念第二节犯罪的基本分类第三节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五章不法节不法概述第二节构成要件符合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第六章责任节责任与责任要素概述第二节积极的责任要素第三节消极的责任要素第七章犯罪的特殊形态节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预备第三节犯罪未遂第四节不能犯第五节犯罪中止第八章共同犯罪节共同犯罪的理论前提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第三节共同正犯第四节间接正犯第五节狭义的共犯第六节承继的共同犯罪第七节片面的共同犯罪第八节不作为的共同犯罪第九节共犯与身份第十节共犯与认识错误十节共犯与犯罪形态第十二节共犯人的处罚原则第九章罪数节罪数的区分第二节单纯的一罪第三节包括的一罪第四节科刑的一罪第五节并罚的数罪第三编法律后果论第十章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节法律后果与刑事责任第二节法律后果与处罚条件第三节法律后果与制裁措施十章刑罚的观念节刑罚的概念第二节刑罚的目的第三节刑罚的功能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节刑罚的体系概述第二节主刑第三节附加刑第十三章刑罚的裁量节量刑概述第二节量刑情节第三节量刑制度第四节量刑方法第五节数罪并罚第六节缓刑第十四章刑罚的执行节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减刑第三节释第十五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节非刑罚的法律后果概述第二节单纯宣告有罪第三节非刑罚处罚第四节保安处分第十六章法律后果的消灭节法律后果的消灭概述第二节时效第三节赦免第四编罪刑各论第十七章罪刑各论概说节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与基本内容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第十八章危害安全罪节危害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颠覆政权的犯罪第三节叛变、叛逃的犯罪第四节、资敌的犯罪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五节违反、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六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走私罪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十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第三节侵犯的决定权的犯罪第四节侵犯自由的犯罪第五节侵犯名誉、隐私的犯罪第六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第七节妨害婚姻的犯罪第二十二章侵犯财产罪节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盗窃罪与侵占罪第三节罪与抢夺罪第四节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第五节职务侵占罪与挪用罪第六节毁坏罪与拒付报酬罪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司法罪第四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五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第九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第十节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第二十四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第二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第三节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第二十五章贪污贿赂罪节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贪污犯罪第三节贿赂犯罪第二十六章渎职罪节渎职罪概述第二节一般的渎职罪第三节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第四节特殊的渎职罪第二十七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第节违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第四节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第五节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第六节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学)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不错访问学者和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靠前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靠前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靠前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益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靠前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指定用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11年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学试指定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靠前版、2010年第2版、2011年第3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靠前版、2006年第2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四百余篇。
前言刑事活跃化的时代已经来临。我不知道这将意味着刑法解释学的蓬勃生机,还是预示出刑法解释学的深刻危机。面对解释者各执一词、分庭抗礼时,国外的者总是袖手旁观、置身事外,我国的者则要挺身而出、一槌定音。我不清楚者相信自己制定的法律具有完美的内在丰富和充足的逻辑延展力,不需要外在的填补即可时时刻刻满足社会生活中林林总总的需求,但我确实不会相信这一点。任何个人与团体在起草法律时都不可能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经生效的法条相抵牾,不可能接近预见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而未曾冲上沙滩的各种现象。认为者能够通过成文法条对每个案件都预先做出完整、终局之决定的想法,已被实是一种错觉、一丝幻想。法律的含义并非由文字固定,也不能由起草者锁定,而是需要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不管面对如何完美的法典,解释者都不会缄口不言、沉默不语,也不应言不由衷、语与心违。为了使法律满足一个处在较为变动中的社会的所有新的需要,解释者在面对崭新的生活事实时,总是要不断地使法律的真实含义得以发现、得到阐扬。修法有时止,释法绵绵无绝期!况且,再完备的刑法典,也难免有符号的创伤。但是,我不会在伤口上撒盐,也不会东捱西问已经对成文刑法丧失占有权的起草者,更不会对成文刑法吹毛求疵、洗垢求瘢。法律并不被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所占有,而是由人类杰出的智慧所拥有,并且经过漫长的过程,在辉煌的时代被界定出来,没有人可以认为自己比法律更聪慧。所以,我只能秉持追求真理的良心,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澄思寂虑、刮肚搜肠。托尼?奥诺尔曾说:“岁月流转,实主义法律人和自然法学派的法律人在世界杯的决赛上一次次相遇……有时候这边取胜,有时候那边取胜,但类似于参赛者和观众的热情保了输掉的一方将会复仇。”可是,我不会厚此薄彼、偏袒一方,而是要将实主义的法律人与自然法学派的法律人组成一支球队。不可否认,“当法官能够自由地将他们的个人观念,诸如何谓公平、何谓同情或者什么才是应当遵循的社会正义等强加到法律之上时,就不可能存在可靠的法律框架”。然而,“法官的职能不是也不可能只是机械地适用那些众所周知的和已经确定的规则”。尽管将制定法与自然法相融合,可能正在剥夺我们自己自律的知识与自主的道德,但是,“如果一个法律形式主义法官遵循制定法的平白文义,那么可能会损害制定者的意图,甚至与其背道而驰。这就是所谓的‘草率的’或者‘机械’法学”。何况,“形式主义法官并不是真正地遵循平白文义。事实上他们毋宁是根据自己的政策偏好来作出判决,然后用法律形式主义的语言来掩人耳目”。顾左盼右,虑得忧失,还是只能将制定法与自然法融为一体。本书的这一基本立场,过去未曾首鼠两端、辗转不决,将来不会翻然易辙、改弦更张。当然,在融合自然法与制定法的过程中,难免将自己的前理解当作法律的真实含义。前理解既可能是有用的资产,也可能是危险的罪犯,这取决于前理解者的眼光。作者管中窥豹、瓮里观天,见骥一毛,不知其状,见画一色,不知其美,不能保在前理解中清除了危险的罪犯。尽管自以为心中充满了正义,但不知道个人的正义与制度的正义相对立,也不清楚能否通过个人的、社会的道德决定克服个人的正义与制度的正义的对立。而且,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法律条文错综复杂,案件事实盘根错节,理论学说扑朔迷离,真是一寸凝思千万绪,剪不断、理还乱,千思百虑皆不是,长夜漫漫无心眠。尽管如此,我也没有因此而额蹙心痛、愁肠九转,也不会万念俱灰、黯然神伤。事实上,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常常有霍然云消雾散而欢意浃洽,往往会瞬间柳暗花明而心花怒放。不断地摈除心结、破除陈念、消除疑问、解除难题,终归会令人眉开眼笑、欣喜若狂。刑法典专享,解释者成千上万,每位解释者心中都有一个哈姆雷特。我早已知道,在法学领域,不可只愿君心似我心,只能众生随类各得解。我没有奢望能够说服他人,只是要求说服自己。即使本书针对相反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也仅仅是在描述说服自己的心路历程。倘若将刑法解释学的不同立场比作不同的河流,我也只是在说明为什么踏入了这条河而没有踏入另条河。即便如此,我也会欣赏河流的粼粼波光与滔滔波浪。虽然每一位解释者都会将自己的解释结论当作法律的真实含义,但可以肯定的是,像保的必然、保的正确、真理、不错等观念都是应当从刑法学中排除出去的幽灵。“相信只有一种真理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深刻的根源。”我不会相信只有一种真理,更不会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我清醒地意识到,本书不是在表述四海皆准的客观真理,只是在记述百孔千创的个人主张。法学古老也独特。“尽管科学能够线地不断向前发展,但法律却做不到线发展。在法律这里,同样的洞见与错误总是一地发。”倘若说结果无价值论是错误的,那么,本书的错误就不只是一地发,而是持续地存在;作者不是多次犯,而是持续犯。就具体观点而言,不管法条修改,无论情势变更,我不能一成不变,也不会率由旧章。只要阅读就有想法,只要思考就有变化。虽然在历时一年的修改过程中,我尽量芟柞繁芜、补增阙略,并且思左想右、瞻前顾后,但不知道是将错的改对了,还是将对的改错了,抑或由此错改为彼错,或者由小错改成大错。果真如此,则是“错误总是一地发”。但是,我不会将错就错,也不想以讹传讹。当然,本书没有洞察洞见,只有漏洞空洞,还有陈词滥调、浮词曲说。对于读者的析疑匡谬、补偏救弊,笔者会谢意永存、铭感不忘。魏因斯海默说:“这个世界没有经典,只有文本,并且所有文本都是平等的。”可以肯定的是,不管这个世界有没有经典,由于作者赐墙及肩、管窥筐举,不能学富五车、书通二酉,经典与本书无异钩金舆羽,本书与经典实乃寸木岑楼。斯科尔斯的话倒是令人欣慰:“任何文本,都不会因其琐屑,而被摒弃在人文研究的界域之外,再琐碎的涂鸦,如果在它的背景中充分理解,都可能是人类表达的财富。”本书充其量只是琐碎的涂鸦,也可谓孤独的言说。尽管如此,我还是会继续在追求法律真实含义的道路上负笈担簦、栉风沐露。我不可能任他尘世多喧嚣,静我凡心立功名;但可以做到法不正解心不朽,再挑灯火看文章。张明楷2016年5月8日于清华园明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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