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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总则编释论 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刘召成 编 社科 文轩网
  • 新华书店正版
    • 作者: 暂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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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参数
    • 作者: 暂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09-01 00:00:00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20-09-01
    • 字数:520000
    • 页数:652
    • 开本:16开
    • 装帧:平装
    • ISBN:9787521610727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民法典总则编释论 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作  者:刘召成 编
    定  价:120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年09月01日
    页  数:652
    装  帧:平装
    ISBN:97875216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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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总则编,下设【本章概要】【条文主旨】【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七个基本栏目,并有【免费案例数据库】赠送!对于理论学习和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概要】:提炼本章精髓内容或者重大变化。




    【条文主旨】:精炼本条主旨大意,方便读者查找或记忆。




    【本条来源】:列出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演变】:梳理每个条文在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条文释义】: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null

    作者简介

    精彩内容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不得侵犯民事权益】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民法法源顺序】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八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不能接近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




    ★第三十条【监护人的协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




    第三十二条【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协商监护】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权的履行原则】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第三十七条【法定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




    ★第三十八条【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




    ★第四十七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撤销后子女收养关系的效力】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两户”的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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