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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著 经管、励志 文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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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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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检查行为必须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强调公共利益原则是否与个人权利保护原则相矛盾?公共利益很终也将反映到个人权利上,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二者从理论上讲并不矛盾。但公安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检查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个体,公安机关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因此,二者在事实上存在着矛盾。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价值判断,正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进行取舍和判断。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拥有较大程度的强制权力,有利于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和公共秩序的稳定;如果没有法律设定和,行政检查行为必将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和对私权利的侵犯。因此,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为设定明确的事前和事后救济,对于公安机关滥用公权力、保护公民私权利来说至关重要。首先,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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