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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注释本(根据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全新修订)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社科 文轩网
  • 新华书店正版
    •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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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067633/11555288247.html

     

    商品参数
    •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3-01 00:00:00
    • 版次:2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22-03-01
    • 字数:200000
    • 页数:241
    • 开本:32开
    • 装帧:平装
    • ISBN:9787519765033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注释本(根据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全新修订)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著
    定  价:26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2年03月01日
    页  数:241
    装  帧:平装
    ISBN:9787519765033
    主编推荐

    ★根据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全新修订条文主旨 简要明晰条文注释 精炼实用关联法规 方便索引专业性:专业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实用性: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易用性: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注释本根据2022年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全新修订)/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包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注释; 《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与《民法典》总则编对照表; 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优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非常不错、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近期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精彩内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适用提要
    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依据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第十八条 接近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生存时的行为效力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六条 法人公示登记制度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相关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活动的要求、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因破产而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及其职权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承担的道德和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八十八条 *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八十九条 *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范围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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