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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法系概览 (美)约翰·H.威格摩尔 著 何勤华 等 译 社科 文轩网
  • 新华书店正版
    • 作者: (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 | | 何勤华 等译
    •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10-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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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 何勤华 等译
    •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10-01 00:00:00
    • 版次:2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21-10-01
    • 字数:646000
    • 页数:688
    • 开本:16开
    • 装帧:平装
    • ISBN:9787208162419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上海人民出版社

    世界法系概览

    作  者:(美)约翰·H.威格摩尔 著 何勤华 等 译
    定  价:168
    出 版 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年10月01日
    页  数:688
    装  帧:平装
    ISBN:978720816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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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世界法系概览》在比较法的发展目前无疑具有开创性的地位。可以说,现代比较法学宏伟而庞大的学科体系是由威格摩尔在《世界法系概览》一书中完成的。它是继梅因的《古代法》之后,英美比较法学家贡献的又一部划时代巨著。本书论述的法系涵盖了世界各地、从古至今曾经存在过的共计16个法系,按大体上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依次是: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伯来法系、希腊法系、海事法系、罗马法系、凯尔特法系、日耳曼法系、教会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斯拉夫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并对其发展演变的历程及其内在规律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在多国法制史和比较法制史研究方面做出了可贵的探索,开创了现代比较法学的研究体系。

    作者简介

    精彩内容

    目录
    世界法学名著译丛总序001
    译者序001
    原序001
    前言001

    章埃及法系001
    1.埃及和尼罗河流域—最早的法系2.司法的源泉国王—首席大法官和首相—法院3.正义之神玛亚特—埃及的公正观—汉姆哈伯寻找最优秀的法官—图特摩斯对首席大法官的教诲4.国王作为立法者—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立法者美尼斯—汉姆哈伯国王立法—遗失的法典5.法律交易文本—象形文字—拉美西斯国王二世和赫梯人的和约—僧侣书写体文字—乌阿的遗嘱—通俗文字—犯人保释担保书—婚姻契约—希腊文6.司法程序—最古老的法院记录—梅斯诉凯案—诉讼程序规则—叛国罪审判—盗墓罪审判7.修尼费纸莎草纸—灵魂审判8.埃及法系在希腊、罗马和穆罕默德统治下消亡

    第二章美索不达米亚法系028
    1.巴比伦王国和亚述—民族大融合2.文学艺术和商业的发展—商业和法律的楔形文字记录3.房屋买卖契约—担保契约—石头界标—婚姻授产协议4.商业交易—无记名本票—银行记录—合伙记录5.司法体系—边界案的判决—遗嘱诉讼—未付款诉讼—寡妇主张土地权的诉讼—被逮捕的被告的申诉6.苏美尔法典—浪子寓言—汉穆拉比法典、亚述法典、旧约全书之比较7.但以理和墙上的文字—巴比伦的陷落

    第三章希伯来法系053
    古希伯来人的迁徙—法系的五个阶段:
    1.摩西时期—“十诫”—希伯来和希腊诸经—《申命记》—摩西授权专职法官审理案件—所罗门—押沙龙在殿门处审理案件—所罗门审理二母案2.古典时期—犹太教公会—犹太拉比—神庙—希伯来丧失政治独立3.犹太教法典编纂时期—犹太教法典—判例对法律的发展—犹太拉比的讨论—耶稣在神庙的讨论4.中世纪时期—迈蒙尼德—犹太人的资财—商事契约—婚姻契约5.现代时期—希伯来法典—读《旧约全书》五卷本

    第四章中华法系075
    一、政治原理075
    1.第三古老并且唯一幸存的古代法系2.正义的哲理3.有治人,无治法—负责满足公众需要的绝对统治者4.诉讼前的调解5.以公共习俗和情感为基础的立法6.刑事性的法律7.实践正义;葡萄牙人皮尔拉的证言
    二、旧时的法律制度083
    8.早期的法典—秦始皇的“焚书”—公元1650年的清代法典—律和例—有关收养和典当的法律条文9.转让—1870年的典契—土地权利的登记10.法庭的程序11.上诉审—判例—公元1827年和1831年最高法庭关于收养与典当的意见—公元1808年一件杀人案的审判记录12.法律论述—皇帝的敕令—司法命令—立法法令—石碑上的法令
    三、新的法律制度101
    13.1912年革命—1923年宪法—新法典—新最高法院的判决14.中国制度的耐久性

    第五章印度法系111
    一、印度的种族和语言111
    1.异族和法律语言—六支外族的相继统治—伊斯兰教因素—本印度法2.梵语和巴利语—棕榈叶和石块上的记载—公元前23年和公元1000年的事件—伽干那沙转让规则
    二、佛教支系119
    3.佛法—阿育王的诏谕4.印度支那、东印度群岛和菲律宾群岛的佛法5.缅甸法—“达摩”—司法程序6.暹罗(泰国)法—暹罗对一起背叛罪的审判7.佛教在印度的消亡
    三、婆罗门支系129
    8.摩奴的婆罗门法—种姓制度—乡村案件审理—婆罗门法学派—扎格纳特赠与法9.印度王公的法院—“都巴”—婆罗门法律顾问—辩护规则—禁止性程序10.司法管理—贿赂和枉法裁判11.穆斯林的征服与婆罗门法的湮灭—英国统治下的复兴12.梵语的发现和法学书籍的翻译—习惯与学术书籍—英国法院的印度法

    第六章希腊法系150
    1.荷马时代的希腊—阿喀琉斯之盾案件—忒弥斯—民主,而非神权的希腊司法2.古典时代—作为法官的陪审团法庭—五百人陪审团—苏格拉底的审判3.亚里士多德记述的陪审团的产生和审判行为—卢西安的模拟审判—作为法律和事实全权法官的陪审团4.民事诉讼—波西马科斯的继承人诉科林那城的诉讼记录5.审判地点—集市中的菲狄亚斯审判—最高法院对奥雷斯特斯的审判6.陪审团审判和法庭雄辩—撰稿人吕西阿斯—希佩里德斯和佛里恩审判—在大流士诉狄奥伊索多勒斯一案中狄摩西尼的讲演—狄摩西尼论王权7.立法—个立法者米诺斯—哥地那的城市法—立法者梭伦—立法方式8.财产转让—契据,租赁,借贷—排水契约9.希腊艺术与文化和希腊法律科学的比较

    第七章罗马法系201
    1.罗马人在法律和秩序方面的天赋—版图的扩张
    一、共和国时期204
    2.十二表法—法律的公布与铭刻—有关公路规章的城市法令(公元前45年)—罗马城邦颁布的关于法庭诉讼程序的法令3.一个边界争端—最早的民事判决4.交易文件—建造一座大门的合同(公元前105年)—来自达西安的契约—来自埃及的遗嘱5.组织法庭—辩护人—塔西佗论辩护人的地位—霍滕修斯—西塞罗—“谈辩论”6.法院—陪审团审判
    二、帝政前期223
    7.裁判官—审判方式—在罗马对阿波罗尼奥斯的审判—在雅典对诡辩派的审判—在耶路撒冷对耶稣的审判8.法律科学的发展9.法官尤利安—永久法令—判决记录10.法律顾问乌尔比安和帕比尼安—由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判例法11.法学教师昆提利安—辩护人的教育12.法学家盖尤斯—法学阶梯—法学的开端
    三、帝政后期244
    13.拜占庭的查士丁尼—学说汇纂14.意大利被日耳曼部落攻占—罗马法在西方的消失

    第八章日本法系253
    一、个时期(公元500—1200年)254
    1.移民民族2.圣德太子的法律—以儒家道德为基础3.后来的法典—早期的让与制度—皇宫内知识分子的统治—藤原家族—权力转移至军事贵族
    二、第二个时期(公元1200—1600年)261
    4.源赖朝—封建幕府的创立者5.贞永式目—最高裁判所6.第二次内战
    三、第三个时期(公元1600—1850年)263
    7.德川王朝及其创立者德川家康—平稳的3个世纪—贸易的发展8.在最高裁判所之下法律的发展9.未公布的法律—给地方法官指示的手册—审判方式—著名法官大冈—各地村法典10.诉前调解—公元1853年的当事人和解记录11.通过判例发展法律—3种司法管辖权—最高裁判所—程序规则—通过审判官提请咨询的方式修正法律—一个合伙关系诉讼案的记录—先例的利用—最高裁判所关于逾期尚未履行的法律义务的意见
    四、第四个时期(公元1850年以后)286
    12.日本向外国开放贸易—维新与成文宪法—新法典与旧法规

    第九章伊斯兰法系293
    一、伊斯兰教的创立和传播293
    穆罕默德唤醒阿拉伯半岛—麦加—伊斯兰教是一个对信徒生活无所不包的体系—伊斯兰教的传播—在科学和艺术方面的领先地位—科尔多瓦,欧洲最美丽的首都—伊斯兰教的衰落—伊斯兰法的历史分期
    二、民事司法299
    1.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渊源2.《古兰经》3.穆罕默德的言行—关于继承法的圣训4.注释者们—栽德伊本阿里—西迪哈利尔关于买卖、破产、合伙的法典—对案例提出的法律意见—学理性的法学家论述5.财产转让—信托契据—继承—世界上最长的契据6.法律职业阶层的发展—伊斯兰教教长7.穆夫提和卡迪—法官和法律顾问—现代突尼斯的离婚诉讼8.法学教育—哈伦赖世德—学院9.1916年的诉讼记录实例
    三、刑事司法342
    10.枢密院,或统治者的个人审判11.阿拉伯半岛的审判—利比亚的审判—尼日利亚的法院—卢旺达的苏丹—埃塞俄比亚、安南、波斯和阿富汗的审判12.现代土耳其和波斯—法律的西方化—保守的种族观念
    四、回顾360

    第十章凯尔特法系375
    一、阶段:独立的凯尔特人378
    1.尤利乌斯恺撒征服高卢2.两类凯尔特人—政治上的不稳定—凯尔特法系在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幸存3.作为法官和不成文法贮藏库的德鲁伊特—卡耐克纪念碑—德鲁伊特的审判4.根除德鲁伊特集团
    二、第二阶段:凯尔特法系的幸存385
    5.爱尔兰支系的发展阶段6.原始状态7.立法者卡迈特国王—塔拉的集会8.布里亨的判决—卡瑞尼安的“错误判决”9.圣派斯瑞克传入罗马字母—记载习惯法10.爱尔兰成为西方的知识中心11.爱尔兰的法律著作—《森切斯莫尔》—财物扣押法以及因猪引起的损害赔偿规则—法律著作的手抄本12.威尔士的法律著作—《开明国王豪尔法典》—“三个一组”的法律规则13.凯尔特人和英国人法律观念的对比—詹姆士林奇的判决
    三、第三阶段:凯尔特法系的消亡409
    14.伟大的卢埃林—《大宪章》保留了威尔士法—亨利八世废除威尔士的布里亨法15.詹姆士一世废除爱尔兰的布里亨法—爱尔兰法被废弃的原因—对塔拉的恶咒16.丹尼尔奥康内尔及其发起的反对英、爱立法合并运动—爱尔兰自由邦和1924年组建的爱尔兰最高法院

    第十一章斯拉夫法系425
    1.斯拉夫民族的四个主要分支
    一、波希米亚426
    2.捷克人—女执政官莉布谢裁判3.日耳曼商业城市—《布尔诺权利法典》—布尔诺法庭记录4.《里加利芒塔诺朗法》—查理四世和他聘请的罗马式法学家—《卡洛莱娜大法》5.爱国的首席法官布迪维克—“抛出窗外”
    二、波兰433
    6.克什米尔大帝的《维斯利卡宪章》—罗马式的法律—克拉科夫法庭记录—日耳曼商法7.《涅斯塞瓦宪章》—波兰的寡头政治—自由否决权—法学家克纳斯基8.波兰的分化—拿破仑法典和俄罗斯法
    三、南斯拉夫438
    9.希腊的基督教—牧羊人与登山者10.源于拜占庭和威尼斯的罗马式法律—斯巴拉多法典—格拉哥里文字与瓦帕尼克法典—斯蒂芬都山的塞尔维亚法典11.巴尔干半岛上的伊斯兰法与奥地利法
    四、俄国447
    12.俄国法制史上的四个阶段13.早期日耳曼统治者—源自拜占庭的希腊教会法—雅罗斯拉夫正义法典14.集权制的封建主义—恶魔伊凡和他的血腥统治15.16世纪的审讯方式16.沙皇阿列克谢和首相纳什乔金—官僚政治—彼得大帝—无效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叶卡特琳娜的法典计划17.尼古拉一世与首席法官斯拜伦斯基—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司法体制的改革18.1917年革命—苏维埃法令与正义

    第十二章日耳曼法系472
    一、阶段472
    1.奥丁神和瓦哈拉殿堂—掠夺性的征服,维金人的天职2.世俗的非宗教的,民主的非王政的日耳曼正义—冰岛的公民大会和法律之丘—立法者,法律发布者和诉讼程序3.尼亚传说中的法律诉讼—男人小岛上的法官4.日耳曼法的四个阶段
    二、第二阶段486
    5.从北欧、东欧向西欧、南欧迁徙—“属人”法和成文法6.法兰克人的《撒利克法典》———伦巴德人的诏令—西哥特人法典—斯堪的纳维亚法典7.立法者查理曼
    三、第三阶段493
    8.法律变得区域化9.千部地方法典时期—蒙彼利埃法典10.普通法成为人民的法典—萨克森明镜—通过决斗审判—施瓦本明镜11.世俗法官法庭—陪审团的判决—神誓及神判12.书面契约—僧侣成为代理人
    四、第四阶段511
    13.海商法、教会法和罗马法对日耳曼法的改造—帝国法庭

    第十三章海事法系519
    一、海洋的普通法520
    1.埃及法与腓尼基法2.罗得海法3.阿玛斐法典4.威尼斯与热那亚5.巴塞罗那—康梭拉多法6.奥列隆法典—南安普敦橡树书7.威斯比海商法—汉萨航运条例—制定法典的中心从东向西、北的转移8.渐进的统一—船舶遇难弃货规则之比较9.海员自治10.法院判决—汉萨条例中的立法过程
    二、各国的海洋法543
    11.法国海商法—其他国家的法典
    三、再次出现的海洋普通法546
    12.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21年海牙规则13.作为国际海洋普通法的提单

    第十四章教会法系552
    1.作为圣彼得继承人的普遍法律管辖的早期要求—教会规则从巴尔干至格陵兰的延伸2.司法和立法体系—首席法官—神圣罗马教廷法院—康克尼斯的一个判例—红衣主教全体会议和红衣主教会议3.有记录资料的汇编—格拉蒂安教令辑要—作为一个体系的教会法的形成—朱尼斯安德烈博士4.教皇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一条使高利贷抵押无效的教令—一条规范刑事诉讼的教令5.教会法大全—教皇英诺森三世,伟大的立法者—英诺森三世统治下教会统治权的鼎盛6.宗教裁判所—它们广泛和进步的影响—圣艾伍兹,宗教法官和法律职业的保护圣人7.国家主义的兴起逐渐损坏了教会的政治权威—特伦特会议—亨利八世的法规—天主教的管辖权被国家的法院和立法机关吸收8.1917年天主教规则的整理—天主教会法典

    第十五章大陆法系580
    一、查士丁尼法律书籍的复兴580
    1.博洛尼亚大学和日尔曼征服者2.伊纳留斯—国法大全讲座3.所法律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律学生协会记录4.法律教授的显赫地位—注释法学家
    二、罗马法的世俗化590
    5.法律事务家—对案件的法律建议—巴尔托鲁6.意大利和法国的新型法院—巴黎司法宫7.学习罗马法的盛况—布雷克顿和阿佐8.研究中心从意大利转移到法国—居雅斯9.荷兰和苏格兰10.德国—罗马法的继受—卡普草乌—温德海得和耶林
    三、罗马法的本国化605
    11.与地方习惯法相比,罗马法只是次一等级的法12.法国主张罗马法本国化的代表人物—迪穆林,柯尔贝尔和朴蒂埃13.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在其他国家的本国化
    四、罗马法的传播614
    14.科学和政治因素的推动—罗马法影响力向其他大陆的扩展

    第十六章英美法系623
    一、普通法的形成624
    1.多民族和封建制的环境2.国家的统一—保守、狭隘的岛民特征—威廉一世、亨利二世、爱德华一世3.遵从法律和命令的本性—布雷克顿—律师协会—法律学院—法律年鉴
    二、对罗马法的排斥638
    4.法律爱国主义—利特尔顿、福特斯库、科克5.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摇篮—法律学院
    三、广为传播的世界化过程646
    6.15世纪简陋、不成熟的法律7.17世纪法律科学的发展—科克、培根、塞尔登8.以商业贸易和殖民地征服为手段的法律传播—曼斯菲尔德、布莱克斯通9.英美法系成为世界性的法系—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对伦敦的访问—保持法系活力的法律职业者阶层

    第十七章法系的演进663
    法系与具体的法律思想或者法律制度之整体比较—对法系这一概念的综合考察
    一、比较法总论663
    二、法律制度比较664
    三、法系的系谱比较665
    1.系谱比较方法在比较法中的运用2.数目有限的法系3.法系特有的问题4.法系产生、存续和消亡的原因5.法系存续必不可少的因素—训练有素的法律职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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