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研究》主要从历史主义的视角,还原罗马法中信托(fiducia)制度的本来面貌。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存在于前古典时期和古典时期,包括信托担保(fiducia cum creditore)和与朋友信托(fiducia cum amico)两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信托人通过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方式将标的物转让给受信托人,后者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将标的物返还给信托人或第三人或实施特定的行为。罗马法中信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经济、文化等要素密切相关,由此形成的相关规范与罗马法中的其他规范密切配合共同维护信托制度的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