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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湾刑法总则实务 林培仁 著 著 社科 文轩网
  • 新华书店正版
    • 作者: 林培仁 著著
    •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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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067633/11555288247.html

     

    商品参数
    • 作者: 林培仁 著著
    •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9-01 00:00:00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6-09-01
    • 字数:408千字
    • 页数:375
    • 开本:16开
    • 装帧:平装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中国检察出版社

    台湾刑法总则实务

    作  者:林培仁 著 著
    定  价:78
    出 版 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年09月01日
    页  数:375
    装  帧:平装
    ISBN:9787510216268
    主编推荐

    内容简介

    林培仁著的《台湾刑法总则实务》以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的总则内容为主线,通过对每一条文的“条理析释”,详细阐述了条文的具体含义及理论基础,帮助读者在法理基础上更好地理解条文规定的内容;继而通过“实务判解”结合一些常见和典型的案例从实务方面深入讲述条文在实践中的运用,借此使读者加深对条文的理解和掌握;然后“法律座谈”则针对实务中一些争议问题展开争论,通过各方观点的碰撞,激发读者独立思考并形成独到见解的能力。

    作者简介

    林培仁,现职: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监教官。学历: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正科毕业,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刑事干部班结业,警政署犯罪侦查与现场重建研习班结业,美国司法部缉毒局金融犯罪侦查研习班结业,台湾“国防部”外语学校结业,政治大学法律班结业,台湾“中央警察大学”警政研究所毕业。经历:警察分局查勤巡官、裁决巡官、派出所所长,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员、侦查科组长,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长,警政署法制室科长代理主任,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兼任讲师,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刑事警察科刑事法学教官,台湾警察专科学校科主任、法规、课程等委员,警政署警光杂志社总编辑,台湾“法务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组”委员。

    精彩内容

    目录

    第一章法例
    第一条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条从旧从轻原则
    第三条属地主义(略)
    第四条隔地犯(略)
    第五条(略)
    第六条(略)
    第七条(略)
    第八条(略)
    第九条(略)
    第十条计数、公务员、公文书、重伤、性交及电磁纪录之定义
    第十一条“刑法”总则对于其他刑罚法规之适用
    第二章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过失
    第十三条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第十四条无认识之过失与有认识之过失
    第十五条不作为犯
    第十六条法律之不知与减刑
    第十七条加重结果犯
    第十八条责任能力——年龄
    第十九条责任能力——精神状态
    第二十条责任能力——身理状态
    第二十一条依法令之行为
    第二十二条业务上正当行为
    第二十三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四条紧急避难
    第三章未遂犯
    第二十五条普通未遂
    第二十六条不能未遂
    第二十七条中止未遂与准中止未遂
    第四章正犯与共犯
    第二十八条共同正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及其处罚
    第三十条帮助犯及其处罚
    第三十一条正犯或共犯与身分之关系
    第五章刑
    第三十二条刑之种类
    第三十三条主刑之种类及范围
    第三十四条从刑之种类
    第三十五条主刑之轻重标准
    第三十六条褫夺公权之内容
    第三十七条褫夺公权之宣告
    第三十八条没收物
    第三十九条专科没收
    第四十条没收之宣告
    第四十条之一追征、追缴或抵偿之宣告
    第四十一条易科罚金
    第四十二条易服劳役
    第四十二条之一罚金易服社会劳动
    第四十三条易以训诫
    第四十四条易刑处分之效力
    第四十五条刑期之计算
    第四十六条羁押日数之折抵
    第六章累犯
    第四十七条累犯之定义及其效力
    第四十八条裁判确定后发觉累犯之更定其刑
    第四十九条累犯适用之除外
    第七章数罪并罚
    第五十条数罪并罚之要件
    第五十一条数罪并罚之方法
    第五十二条裁判确定后余罪之处理
    第五十三条定应执行之刑
    第五十四条各罪中有受赦免时余罪之执行
    第五十五条想象竞合犯
    第五十六条(连续犯——删除)
    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减
    第五十七条刑罚之酌量
    第五十八条罚金之酌量
    第五十九条酌量减轻之一
    第六十条酌量减轻之二
    第六十一条裁判免除其刑
    第六十二条自首得减轻其刑
    第六十三条老幼处刑之
    第六十四条死刑加重之与减轻
    第六十五条无期徒刑加重之与减轻
    第六十六条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之减轻方法
    第六十七条有期徒刑、罚金之加减例
    第六十八条拘役之加减例
    第六十九条二种主刑以上并加减例
    第七十条递加递减例
    第七十一条主刑加减之顺序
    第七十二条加减后不满一日或一元之零数不算
    第七十三条酌量减轻之准用
    第九章缓刑
    第七十四条缓刑之要件及附加处分
    第七十五条缓刑宣告之应撤销
    第七十五条之一缓刑宣告之得撤销
    第七十六条缓刑之效力
    第十章假释
    第七十七条假释之要件及不得假释之情形
    第七十八条假释之撤销
    第七十九条假释之效力
    第七十九条之一徒刑并执行者之假释
    第十一章时效
    第八十条追诉权之时效期间
    第八十一条(追诉权时效之计算标准——删除)
    第八十二条本刑应加减时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
    第八十三条追诉权时效之停止
    第八十四条行刑权之时效期间
    第八十五条行刑权时效之停止
    第十二章保安处分
    第八十六条感化教育处分
    第八十七条监护处分
    第八十八条施用毒品成瘾之禁戒处分
    第八十九条酗酒犯罪成瘾之禁戒处分
    第九十条强制工作处分
    第九十一条传染病之强制治疗处分
    第九十一条之一性罪犯之强制治疗处分
    第九十二条代替保安处分之保护管束
    第九十三条缓刑与假释之保护管束
    第九十四条(保护管束之处所——删除)
    第九十五条(略)
    第九十六条保安处分之宣告
    第九十七条(保安处分之免除与延长——删除)
    第九十八条保安处分执行之免除
    第九十九条保安处分之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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