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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事风控实战指南(实务解析、裁判要点与防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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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例设置合理,阅读方便。本书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将金融犯罪常见的罪名分类归纳为资金贷款类犯罪、票证牌照类犯罪、类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和证券市场类犯罪等五大板块。同时,每节内容分为实务解析、裁判要点、实务建议和法律规范四部分。此外,每节设置详细目录,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直接检索相关裁判要点。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安排,使读者实现“读一节内容,了解一个罪名;读一章内容,了解一类罪名”的目的。
案例选取权威、全面。在选取案例的过程中,我们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了能够检索到的几乎全部个罪案例,并优先选择“两高”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二审判决案例,确保所选择案例的权威性。同时,我们尽量筛选“法院认为”部分论证说理充分的判例。此外,对于个别罪名,考虑到犯罪方式的特殊性,我们选取了少量的一审判例。
内容提炼准确,阅读体验友好。我们对每个案例均简要讲明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大部分案件提炼了“争议焦点”。在忠于判决文书本意的前提下,用凝练精简的文字准确概括了判决文书的裁判要点,尽量让读者“用一句话读懂一篇文章的核心观点”。关于案件事实的提炼,我们适度裁剪加工了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保留了与裁判要点相关的事实,删除了与裁判要点无关的事实和细节,提升了阅读体验。
个罪规范梳理全面详细。本书全面梳理了金融个罪的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便于读者检索查阅。
商品名称: | 金融刑事风控实战指南(实务解析、裁判要点与防控建议) | 开本: | 16开 |
作者: | 韩帅 编著 | 定价: | 198.00 |
ISBN号: | 9787521638554 | 出版时间: | 2024-01-01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印刷时间: | 2024-01-01 |
版次: | 1 | 印次: | 1 |
第一章资金贷款类犯罪
第一节高利转贷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01合法获取贷款后转贷给他人并牟利的涉嫌高利转贷罪
002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以投资为名行出借资金牟利之实涉嫌高利转贷罪
003套取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涉嫌高利转贷罪
004高利转贷资金的对象不仅包括银行贷款,也包括承兑汇票贴现
005只要转贷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属于高利转贷中的“高利”
006在规定期间向金融机构归还本息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仍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007获取贷款后未按用途使用且立即转借他人,应认定其具有转贷牟利的主观目的
008行为人是否将放贷本金收回,不影响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009高利转贷行为中可能的获利不计入违法所得数额
010高利转贷期间为通过高利转贷信贷资金进行牟利的持续期间
011个人利用公司实施高利转贷犯罪活动属于个人犯罪
012个人支配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后向他人转贷,利润最终流入行为人个人账户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013共同实施高利转贷犯罪的,应结合各行为人所起作用综合评判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二节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14认定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审查的标准可以根据具体化的规章及各金融机构的业务规则确定
015在部分贷款人、担保人未到场,贷款手续不全,未调查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16没有核实贷款资料真实性和用款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即发放贷款的,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17未实地到借款单位调查即出具相关调查报告并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18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履行贷前调查的职责包括对客户提供的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的审核
019明知他人冒名贷款而予以经办、审批发放的行为,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20明知贷款人材料造假未认真审核并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21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且未尽职调查即发放贷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22明知借款人“借新还旧”,没有还款能力仍然予以放款,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023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立案时造成没有归还或者没有全部归还的贷款数额巨大
024借款人旧贷未还的情况下签订新贷款合同,借新还旧不累计计算犯罪数额
025经单位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并由多个部门多人具体落实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026违反单位的贷款管理制度对外发放贷款,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属于单位行为
027因工作流程、制度缺陷所导致的瑕疵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三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28明知客户资金未进入法定账户而不采取避免措施,对客户资金的后续去向持放任态度,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029在金融机构从事为客户办理业务,由该金融机构进行考核、支付报酬的,视为该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030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谋实施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031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金融机构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属于单位犯罪
032获得客户资金后未出具存单,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033给客户开具虚假的“存款凭条”,实则将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034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客户资金,并将取得的客户资金用于个人用途的,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035将开具存单的资金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构成职务侵占类或挪用类犯罪,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四节逃汇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36与实际控制下的境外空壳公司签订虚假代理采购合同并向境外付汇,涉嫌逃汇罪
037为赚取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致使境内外汇被非法转移至境外,涉嫌逃汇罪
038重复申请信用证,在其控制下的公司之间反复进行无盈利的虚假贸易,涉嫌逃汇罪
039转移外汇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以及外汇资金事后是否回流,不影响逃汇行为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040个人以公司的名义向开证银行骗购外汇汇至境外,并将企业自有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涉嫌逃汇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五节骗购外汇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41没有真实交易,虚构进出口合同、海关单据等资料向银行骗购外汇,涉嫌骗购外汇罪
042由客户提供购汇资金,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虚构资料向银行骗购外汇赚取差价,涉嫌骗购外汇罪
043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变造提单等方式骗购国家外汇,涉嫌骗购外汇罪
044公司通过向海关高报货物价格的方式虚开信用证骗购外汇,涉嫌骗购外汇罪
045冒用他人银行账户,虚构旅游等事由骗购外汇的,涉嫌骗购外汇罪
046虚构货物交易和贸易背景利用汇率差价套汇,即使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也涉嫌骗购外汇罪
047为了规避监管购买大额外汇,采取欺骗手段分拆方式购汇结汇的,涉嫌骗购外汇罪
048银行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人通谋,在骗购外汇过程中积极提供便利的,属于骗购外汇罪的共犯
049为实施骗购外汇行为专门购买空壳公司,使用伪造、变造报关单骗购外汇,构成骗购外汇罪,属于自然人犯罪
050未经股东会决定使用控制的多家公司作为贸易背景申购外汇,且获利归个人,不认定单位犯罪,属于个人犯罪
051利用公司实施骗购外汇,违法所得由公司人员统计归入公司利润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六节洗钱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52明知涉案钱款是他人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转移的,涉嫌洗钱罪
053明知涉案财产是他人贪污所得,仍协助将其财产转换为现金,涉嫌洗钱罪
054采用金融化手段转换他人受贿所得资金形式,使得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属于洗钱行为
055明知涉案房产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构成洗钱罪
056明知他人的资金可能是毒品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以投资企业经营的方式隐瞒资金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057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与其职业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现金进行频繁划转、提现,应认定其对犯罪所得明知
058对掩饰、隐瞒的款项系上游犯罪赃款具有认识可能性,即可以认定为主观明知
059明知他人被追债且存在潜逃嫌疑的异常情况,无正当理由,为他人异常取现,可认定其具有洗钱的故意
060明知巨款系配偶受贿所得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罪
061明知赃款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但对该违法犯罪的性质并不知情,不构成洗钱罪,而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七节贷款诈骗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62没有归还能力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获取贷款,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63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骗取银行贷款,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或进行赌博非法活动,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64骗取银行贷款后以失联手段逃避还款,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65应当结合贷款手段、贷款目的、贷款用途、贷款到期未归还的原因,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66应当结合以往贷款表现,申请贷款时履约能力,偿还贷款表现等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067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如果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068行为人帮助借款人欺骗银行取得贷款并实际占用资金,导致借款人受损但银行未受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可能构成诈骗罪
069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八节保险诈骗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70恶意重复保险行为属于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涉嫌保险诈骗罪
071利用平台漏洞,进行虚假交易再退货骗取运费险,涉嫌保险诈骗罪
072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保险标的使用权的承租人,作为保险费用的实际交纳人,是实质上的投保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073利用显名被保险人名义实施保险诈骗的隐名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
074司法鉴定人伙同他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075单位实施诈骗行为,以单位名义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且利益归单位所有,属于单位犯罪
076行为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077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意图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的,数罪并罚
078就单独犯罪而言,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079保险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如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则无法认定其构成保险诈骗罪
080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不是因为被欺骗,则行为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081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大病保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082行为人实施的骗保行为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情形不符,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可能构成诈骗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二章票证牌照类犯罪
第一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83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内部银行,吸收内部职工及职工亲属朋友的存款,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08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金融储蓄所,并从事存贷款业务,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085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储户存款,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086合法设立的公司未经批准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属于擅自设立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08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筹备组织,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二节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88提供虚假贷款资料,隐瞒公司巨额亏损、虚假循环贸易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089使用欺骗方法向银行申请信用卡以获取高额授信额度,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090明知他人骗取贷款,仍配合提供材料、在相关贷款材料上签字,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091行为人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即使约定由他人代偿贷款,但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092明知经营状况恶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即使提供了担保,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093行为人骗取银行贷款,但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09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选择性罪名,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选择适用
095通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贷款,二者构成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096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使用他人名义贷款,仍批准贷款发放,行为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三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097为掩饰犯罪,委托他人伪造金融票证,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098明知是伪造的金融票证而贩卖,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099涂改存单票面金额属于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100通过伪造银行存单的方式骗取银行承兑,属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01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该卡,两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罚
102实施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出售信用卡信息等行为,除具有牵连关系的行为择一重罪处罚,其余行为单独评价,数罪并罚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四节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10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中的“信用卡”包含储蓄卡
104非法买卖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可能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05收买信用卡及配套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交易的,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06行为人是否获利不影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成立
107窃取信用卡信息后又实施其他信用卡犯罪,对不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单独评价,数罪并罚
108银行工作人员窃取信用卡信息后又实施信用卡诈骗,数罪并罚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五节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109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保函,情节严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10行为人指使他人违规授信,出具错误信用评级报告、信贷担保评价,致使银行遭受巨大损失,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111银行的签章承兑行为属于出具票据的行为
112银行询证函属于“金融票证”中的资信证明
113担保书与加盖公章的借条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保函”
114加盖伪造印章的虚假银行保函不属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票证
115受欺诈不是行为人违规为他人出具保函的免责事由
116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银行付款保函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六节票据诈骗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117明知是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而予以使用,意图骗取银行贴现和用于抵押,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118使用作废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或者明知是作废的支票仍提供给他人用于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119持他人盗窃所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伙同他人冒名贴现,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120公司实控人采取欺骗手段截留银行承兑汇票,冒用被害单位名义虚假背书贴现,将所得资金回流公司,属于冒用他人汇票的行为
121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122明知资不抵债,仍出具到期不能兑付的支票,造成大额财物损失,构成票据诈骗罪
123明知所购承兑汇票无资金保证,仍倒手贴现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124虚构交易背景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并将汇票交由他人使用,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125明知票据可能存在问题,仍然使用该票据贴息提现,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26虚构承兑汇票来源,骗取被害人资金后提现并隐匿,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27履行合同过程中开具空头支票骗取被害人财物,若将票据作为支付结算手段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若将票据用于履行合同担保或延缓债务履行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七节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128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129使用伪造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130使用伪造的银行汇款凭证骗取被害人发货,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131即使行为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在格式上有明显错误,也不影响行为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132在作废的定期存单上加盖信用社的行政章及伪造的工作人员私人印章,并利用该金融凭证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133变造储户的银行存单,雇用他人冒充储户办理银行存款密码挂失支取,骗取储户银行存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134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用于担保骗取巨额贷款,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仍未归还,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35银行工作人员故意出具虚假存单、担保书、存款抵押保全证明,与他人共同骗取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136明知他人银行凭证系伪造,仍协助他人申报并骗取政府贴息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137为骗取储户资金伪造银行存单,同时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择一重罪论处
138虽然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获取他人资金,但具有偿债能力且没有逃债行为,到期后主动协商延期还款事宜,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第八节信用证诈骗罪
一、实务解析
二、裁判要点
139行为人与他人串通,虚构交易骗取信用证,并利用其控制的关联公司进行单证交换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140骗开信用证并向银行申请出口押汇,即使提供足额担保,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141行为人骗取银行开具的信用证上即使有足额担保,且担保人事后代偿了信用证下的款项,也不影响行为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142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证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即使未与银行直接发生信用证票据关系,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143骗取银行押汇款后若未采取实质上的补救措施,藏匿或失联,将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44公司实控人明知公司亏损严重、无归还能力仍骗取信用证且将部分资金挥霍,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45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仍参与信用证诈骗,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共犯
146为信用证议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行为具有牵连关系,但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与信用证诈骗不具有牵连关系
147通过窜改合同条款骗取开立信用证,再利用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三、实务建议
四、法律规范
……
......本书以金融市场刑事法律适用与风险防控实务中的重点为导向,本书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将金融犯罪常见的罪名分类归纳为资金贷款类犯罪、票证牌照类犯罪、类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和证券市场类犯罪等五大类,系统且深入地阐述了金融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希望本书能够帮助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快速识别所在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点,帮助企业法务合规从业人员平衡企业运营和刑事风控的关系,帮助刑事律师从业人员的辩护工作更加有效,帮助实务工作者了解类案裁判尺度。
165未经许可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涉嫌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点
被告单位为客户代理买卖股票的行为,属经营证券业务范围,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该行为系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的,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思路
基本案情案件来源:孙某某非法经营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字第876号】。:
2006年1月至8月,被告单位上海弘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证券资产委托管理业务,在某地租赁办公室作为经营地点,采取在上海市电台某栏目发布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通过与客户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书》并按客户委托管理证券资产总值的25%、3%或5%收取保证金等。在获取客户提供的账户及密码后,由被告人孙某某向员工下达交易指令,在客户证券账户内买卖股票,被告单位弘某公司按照盈利部分约20%提成。
经查证,被告单位弘某公司接受陈某、周某等38名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总值达人民币135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余元。
争议焦点:代理客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意见:
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均提出本案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1)本案被告单位的行为性质不属于证券资产管理,而属于私募资金或委托理财;(2)即使本案属于证券资产管理,其也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属于证券业务范围;(3)即使本案属于经营证券业务,也是行为在先,规定在后。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在2006年之后,而本案弘某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开始于2005年。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弘某公司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弘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经核查,本案被告单位弘某公司的业务模式属证券资产管理,被告单位弘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某为客户代理买卖股票的行为,属经营证券业务范围,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该行为系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的,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且本案通过在电视台作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为客户代理买卖股票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影响涉及面广,牟利的目的性明显,具有相关的社会危害性,故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和法律均不符,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弘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韩帅,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曾任职于金融集团法律合规部、北京市检察院和西城区检察院。通过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执业领域为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商事诉讼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目前,担任多家中央企业、A股上市公司和大型数科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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