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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民法典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台大法学基金会 德中对照 收录专有词汇索引表 国外民商法律教学与研究工具书 北京大学店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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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无编
    •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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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无编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页数:1788页
    • ISBN:9784658674416
    • 版权提供:北京大学出版社

    书名:德国民法典
    书号:9787301280119
    定价:298.00
    作者/编者: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7年04月


    《德国民法典》,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精英,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典》,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本书亮点如下:

    1.收录最新德国民法修正。

    2.德中对照,收录专有词汇索引表,以利学习与研究。

    3.批注丰富。

    4.收录《德国民法典》与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条文对照表。特别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每编之后的条文对照表进行了增补完善。

    5、特别增加附录,单独将《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表格形式进行对照,以便读者更清晰地对我国最新民法立法趋势与德国民法进行比较学习和参考。

    本书的最新翻译出版,将为理解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参考资料,也是一部从事民商法律教学与研究的重要工具书。


    《德国民法》,1881年开始编撰, 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生效施行,渊远流长,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深受其影响。1965年,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集结当时民法学界硕彦,翻译整部《德国民法》,内容完整、质量优良。2015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集结台湾地区诸位民法学者,更续绝学,一展德国民法五十年来不同之风貌。本书亮点如下:
    1. 收录最新德国民法修正。
    2. 德中对照,收录专有词汇索引表,以利学习与研究。
    3. 批注丰富。
    4. 收录《德国民法》与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条文对照表。
    本书的最新翻译出版,将为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制定编纂《中国民法典》提供重要参考资料。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原为法学院下之法律学系,经1996年6月15日举行之八十四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二次校务会议第一次延会决议通过升格为院,并经同意自八十七学年度起,将原法学院分设为「社会科学院」及「法律学院」。但因院址未确定的关系,至1999年8月两院始正式分立。


    编译委员会
    推荐序一 / 翁岳生
    推荐序二(含原文) / Max G. Huber
    第二版序 / 蔡明诚
    例 言
    德国民法总简介 / 魏东雄(修订)

    第一编 总则编
    简 介 3
    第一章 人 5
    第一节 自然人、消费者、企业经营者(§§1-20) 6
    第二节 法 人(§§21-89) 12
    第二章 物及动物(§§90-103) 62
    第三章 法律行为 79
    第一节 行为能力(§§104-115) 84
    第二节 意思表示(§§116-144) 94
    第三节 契 约(§§145-157) 12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58-163) 138
    第五节 代理及代理权(§§164-181) 143
    第六节 允许及承认(§§182-185) 158
    第四章 期间及期日(§§186-193) 163
    第五章 消灭时效 168
    第一节 消灭时效之目标及期间(§§194-202) 169
    第二节 时效消灭之不完成、期满之不完成及重新开始(§§203-213) 179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法律效果(§§214-225) 190
    第六章 物行使权利、自卫行为、自助行为(§§226-231) 195
    第七章 提供担保(§§232-240) 20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208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总则编) 212
    第二编 债之关系法
    简 介 219
    第一章 债之关系之内容 228
    第一节 给付义务(§§241-292) 228
    第二节 债权人迟延(§§293-304) 259
    第二章 因定型化契约而生之法律行为之债(§§305-310) 263
    第三章 约定债之关系 282
    第一节 成立、内容及终了(§§311-319) 282
    第二节 双务契约(§§320-327) 308
    第三节 向第三人为给付之承诺(§§328-335) 314
    第四节 定金、违约罚(§§336-345) 317
    第五节 解除;消费者契约之撤回权及退还权(§§346-361) 321
    第四章 债之关系消灭 345
    第一节 清 偿(§§362-371) 345
    第二节 提 存(§§372-386) 349
    第三节 抵 销(§§387-396) 355
    第四节 免 除(§397) 359
    第五章 债权之让与(§§398-413) 360
    第六章 债务承担(§§414-419) 368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420-432) 371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376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通论) 380

    第八章 各种之债 387
    第一节 买卖、互易(§§433-480) 387
    第二节 分时居住权契约(§§481-487) 413
    第三节 金钱借贷契约;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之融资
    协助与分期供给契约(§§488-515) 420
    第四节 赠 与(§§516-534) 461
    第五节 使用租赁契约,收益租赁契约(§§535-597) 469
    第六节 使用借贷(§§598-606) 567
    第七节 物之消费借贷契约(§§607-610) 570
    第八节 雇佣及类似契约(§§611-630之8) 572
    第九节 承揽及类似契约(§§631-651之13) 594
    第十节 居间契约(§§652-656) 623
    第十一节 悬赏广告(§§657-661之1) 629
    第十二节 委任、事务处理契约及支付服务(§§662-676之3) 632
    第十三节 无因管理(§§677-687) 669
    第十四节 寄 托(§§688-700) 673
    第十五节 物之携入旅店主人处所(§§701-704) 677
    第十六节 合 伙(§§705-740) 681
    第十七节 共同关系(§§741-758) 697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759-761) 703
    第十九节 不完全之债务(§§762-764) 705
    第二十节 保 证(§§765-778) 706
    第二十一节 和 解(§779) 713
    第二十二节 债务约束、债务承认(§§780-782) 713
    第二十三节 指示证券(§§783-792) 715
    第二十四节 无记名证券(§§793-808) 719
    第二十五节 物之提示(§§809-811) 726
    第二十六节 不当得利(§§812-822) 727
    第二十七节 侵权行为(§§823-853) 73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747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债编各论) 756





    第三编 物权编
    简 介 767
    第一章 占 有(§§854-872) 769
    第二章 土地物权通则(§§873-902) 778
    第三章 所有权 795
    第一节 所有权之内容(§§903-924) 795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之取得与丧失(§§925-928) 806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及丧失(§§929-984) 810
    第四节 所有权请求权(§§985-1007) 838
    第五节 共 有(§§1008-1011) 851
    第四章 地上权a(删除)(§§1012-1017) 853
    第四章 役 权 854
    第一节 地役权(§§1018-1029) 854
    第二节 用益权(§§1030-1089) 860
    第三节 限制人役权(§§1090-1093) 890
    第五章 先买权(§§1094-1104) 894
    第六章 物上负担(§§1105-1112) 900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 904
    第一节 抵押权(§§1113-1190) 904
    第二节 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1191-1203) 948
    第八章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955
    第一节 动产质权(§§1204-1272) 955
    第二节 权利质权(§§1273-1296) 982
    地上权法(§§1-39) 995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1019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物权编) 1025
    第四编 亲属编
    简 介 1033
    第一章 民法之婚姻 1044
    第一节 婚 约(§§1297-1302) 1044
    第二节 结 婚(§§1303-1312) 1046
    第三节 婚姻之废止(§§1313-1318) 1052
    第四节 死亡宣告后之再婚(§§1319-1352) 1059
    第五节 结婚之普通效力(§§1353-1362) 1060
    第六节 夫妻财产制(§§1363-1563) 1070
    第七节 离 婚(§§1564-1587) 1149
    第八节 宗教之义务(§1588) 1171
    第二章 亲 属 1172
    第一节 通 则(§§1589-1590) 1172
    第二节 血统起源(§§1591-1600之5) 1173
    第三节 扶养义务(§§1601-1615之15) 1185
    第四节 父母与子女间之一般法律关系(§§1616-1625) 1200
    第五节 亲 权(§§1626-1711) 1207
    第六节 辅 佐(§§1712-1740) 1246
    第七节 收 养(§§1741-1772) 1249
    第三章 监护、法定辅助与襄佐 1274
    第一节 监 护(§§1773-1895) 1274
    第二节 法律上之辅助(§§1896-1908之10) 1329
    第三节 襄 佐(§§1909-1921) 1352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1359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亲属编) 1367
    第五编 继承编
    简 介 1377
    第一章 继承之顺序(§§1922-1941) 1393
    第二章 继承人之法律地位 1403
    第一节 继承之承认及拒绝,遗产法院之救济(§§1942-1966) 1403
    第二节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之责任(§§1967-2017) 1414
    第三节 遗产请求权(§§2018-2031) 1440
    第四节 多数继承人(§§2032-2063) 1447
    第三章 遗 嘱 1466
    第一节 通 则(§§2064-2086) 1466
    第二节 继承人之指定(§§2087-2099) 1477
    第三节 后位继承人之指定(§§2100-2146) 1483
    第四节 遗 赠(§§2147-2191) 1507
    第五节 负 担(§§2192-2196) 1531
    第六节 遗嘱执行人(§§2197-2228) 1534
    第七节 遗嘱之订定及废止(§§2229-2264) 1548
    第八节 共同遗嘱(§§2265-2273) 1559
    第四章 继承契约(§§2274-2302) 1564
    第五章 特留份(§§2303-2338之1) 1579
    第六章 继承权之丧失(§§2339-2345) 1601
    第七章 继承之抛弃(§§2346-2352) 1605
    第八章 继承证书(§§2353-2370) 1609
    第九章 遗产买卖(§§2371-2385) 1614

    《德国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1622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条文对照表(继承编) 1629

    缩写说明 1637
    专有词汇索引表 1641
    附录 《德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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