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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新书 [英]斯蒂芬·加拉赫著;冷霞译 法律出版社 律师法律实务图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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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英]斯蒂芬·加拉赫著著 | | 冷霞译译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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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英]斯蒂芬·加拉赫著著| 冷霞译译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06
    • 页数:574
    • 开本:16开
    • ISBN:9789346058976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书号:9787519746438 书名:衡平法与信托法:数世纪的结晶 作者:[英]斯蒂芬·加拉赫著;冷霞译
    定价:168 装帧:平装 版次:1   印次:1
    出版时间:2020-6-1 页数:574 字数:568千
    开本:16 重量:938g  

     

    "作者简介

    斯蒂芬·加拉赫(Steven Gallagher)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香港律政司顾问,香港律师协会期刊《香港律师》编委会成员,参与了《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的制定。史蒂文·加拉格尔教授在衡平法和信托法、商法、文化遗产法领域均有著述。在衡平法与信托法领域,他还著有《香港衡平法与信托:原则、救济与制度》(Equity and Trusts in Hong Kong: Doctrines, Remedies and Institutions, Sweet & Maxwell, Hong Kong, 2017)一书。

     

    译者简介

    冷霞,女,江苏宜兴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英国法律史、比较法。现任*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著有《英国早期衡平法概览》(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本书是加拉格尔教授总结其在香港和英国两地的多年教学经验,以具有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知识背景的法律学习者为对象撰写的一本关于英国衡平法与信托法的入门教科书。作者通过极其丰富的判例深入浅出地解释了衡平法和信托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阐述了衡平法和信托法在英国的历史演进和具体实践。本书的内容非常全面,分为衡平法、信托法和匡正不法行为三个部分,在对于英国衡平法及信托法的所有基本问题进行了充分阐释的同时,还介绍了英国衡平法和信托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前沿问题和全新动态,探讨其对英美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影响,以供对衡平法与信托制度有兴趣者进一步深入研究。

     

    "序言

    在教授了来自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学生之后,我想为来自这两种法律背景的学生们写一本解释衡平法和信托法的不同概念和原则的教科书。要获得英国律师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学学位(qualifying law degree),就必须修习这一系列课程,因此,本书致力于成为有志于此的学生们的入门级教科书。同时,本教材也介绍了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有趣问题,并且包含了相关的参考文献,以供希望更为深入地研究这些问题之人使用。

    衡平法是普通法中*回应性和弹性的部分。为了理解衡平法的现代法律原则,本教材对大法官法院如何发展这些原则以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进行了思考。

    我希望本教材在具有可读性的同时,还解释了衡平法上*为重要的概念和问题。如果它激起了读者对于衡平法和信托法的任何兴趣,这将是非常美妙的事。对于部分读者而言,本书中的历史阐述或许有些过多,尤其是在*章和第4章中。我的理由是:这些阐述为现代衡平法的发展提供了必要背景,但实际上,它反映了我对于大法官法院历史的兴趣和热爱。可能在阅读了本书之后,你愿意指出其中的错误或者提出改进的建议,请不吝赐教,可以通过下述邮箱与我联系。

    我要感谢我在英国和香港的同事们对我的帮助和批评,尤其是英国的格雷格·艾伦(Greg Allan)、马克·萧(Mark Hsiao)和提出校订意见的艾伦·布朗(Alan Brown)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的迈克尔·劳厄(Michael Lower)。我也要感谢那些教授我衡平法,并激发了我对这一课程之热爱的老师们,尤其是理查德·罗伊尔(Richard Royle)、克里斯·特纳(Chris Turner)和担任我的导师两年并且让我分享其办公室的罗杰·格雷戈里(Roger Gregory)教授。我非常确定,他们不会赞同本教材中的所有观点,但那正是衡平法的美妙之所在。我也要感谢我在香港教过的所有学生,感谢他们的提问以及耐心的聆听,尤其感谢那些尝试了我的衡平法填字游戏的学生!

    所有错误由我本人承担。

    斯蒂芬·加拉赫(Steven Brian Gallagher)

    stavegallagher@cuhk.edu.hk

    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

    爱尔兰君内镇(Driney)

    2013年7月2日

    "

     

    目录

    第一部分衡平法

    第1章什么是衡平法?

    1.1为何学习衡平法?

    1.2什么是衡平法?

    1.3普通法的建立及对衡平管辖权的需求

    1.4大法官

    1.5诉讼费争夺战:普通法还是衡平法?

    1.5.1大法官与民法和罗马法

    1.5.2大法官法院的迟延和腐败

    1.5.3大法官法院还是良心法院

    1.5.4衡平法优先

    1.5.5诺丁汉勋爵与衡平法的辩护

    1.6大法官法院的《荒凉山庄》

    1.7改革和1873~1875年《司法组织法》

    1.8融合谬误

    1.9总结

    第2章格言和学说

    2.1自由裁量权和良心

    2.2作为指引的格言

    2.3衡平法上的格言

    2.4衡平法上的学说

    2.5不当影响

    2.5.1实际的或推定的不当影响

    2.5.2不当影响的告知

    2.6禁反言

    2.7总结

    第3章抗辩和救济

    3.1衡平法上可获得的抗辩

    3.2衡平法救济

    3.3声明

    3.4报账

    3.5衡平法上的补偿和损害赔偿

    3.6禁令

    3.6.1临时禁令和中间禁令

    3.6.2搜查令或安东·皮勒令

    3.6.3资产冻结令或马瑞瓦禁令

    3.6.4永续禁令和永久禁令

    3.7特定履行令

    3.8撤销

    3.9更正

    3.10留置权

    3.11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

    3.12总结

    第二部分信托法

    第4章什么是信托?

    4.1关于信托的问题

    4.2信托法的起源

    4.2.1用益制的神话起源

    4.2.2对用益制发展影响因素的思考

    4.2.3用益制的发展

    4.2.4《用益法》

    4.2.5双重用益和信托

    4.3信托的分类

    4.3.1明示还是默示?

    4.3.2私益还是公益?

    4.3.3固定还是自由裁量?

    4.3.4被动信托还是主动信托?

    4.4信托的特征

    4.5信托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4.5.1信托与契约

    4.5.2信托与寄托

    4.5.3信托与代理

    4.5.4信托与遗产代理人的责任

    4.5.5信托与财产指定权

    4.6信托的国际承认

    4.7民法法域内的信托

    4.8信托的价值

    4.9总结

    第5章设立明示信托

    5.1如何设立明示信托?

    5.2信托声明和形式

    5.2.1土地生前信托声明形式

    5.2.2处分衡平法权益的形式

    5.2.3设立有效遗嘱信托的形式

    5.3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资格

    5.4设立有效的私益信托所要求的三大确定性

    5.5受益人原则

    5.6无效因素:合法性和公共政策

    5.6.1非法目的信托

    5.6.2违反公共政策的信托

    5.6.3永续性、转让和累积

    5.7信托的成立

    5.8总结

    第6章三大确定性

    6.1意图的确定性:赠与、信托还是指定权

    6.1.1赠与或信托?

    6.1.2缺乏清楚确定的意图

    6.1.3信托或指定权?

    6.2标的物确定性

    6.2.1隔离:动产和无体物

    6.2.2对赠与物的一部分设立信托的意图

    6.2.3受益权益

    6.3目的确定性

    6.3.1指定权和信托之对象的确定性

    6.3.2是或不是标准的界限

    6.4附先决条件的赠与

    6.5总结

    第7章受益人原则:不受法律约束的义务和非法人团体的信托

    7.1受益人原则

    7.2受益人原则的例外

    7.3非慈善目的信托或者不受法律约束的信托

    7.3.1例外类型

    7.3.2非慈善目的信托和永续性

    7.3.3肆意妄为的目的

    7.3.4“新的”非慈善目的信托

    7.4非法人团体

    7.4.1The Re Denley案的例外

    7.4.2契约理论

    7.4.3契约理论方面的问题

    7.4.4对非法人团体附目的的赠与

    7.5当团体结束时会发生什么?

    7.6总结

    第8章慈善信托

    8.1什么是慈善信托?

    8.2慈善地位的好处

    8.3为了公益目的信托之慈善团体的定义

    8.4预防或者救济贫困

    8.5促进教育发展

    8.6促进宗教发展

    8.7其他慈善目的类型

    8.8公共利益要件

    8.9信托必须是完全慈善性的

    8.10政治目的

    8.11力求近似原则(Cyprès)——拯救慈善

    8.12总结

    第9章信托的成立与赠与的完成

    9.1为何知道何时信托成立和赠与完成是重要的?

    9.2转让财产的形式

    9.3声明信托委托人为受托人

    9.4转让财产以成立信托并完成赠与的规则

    9.5转让规则的例外

    9.5.1信托财产的偶然接受

    9.5.2Strong v. Bird案的规则

    9.5.3死因赠与

    9.6设立信托的盖印契约

    9.6.1强制执行盖印契约,以在普通法上设立信托

    9.6.2在衡平法上强制执行设立信托的盖印契约

    9.7总结

    第10章默示、归复和推定信托

    10.1什么是默示信托?

    10.2救济性的归复信托或者推定信托

    10.3归复信托

    10.4推定归复信托

    10.4.1反驳归复信托的推定

    10.4.2预赠的推定

    10.4.3反驳的预赠推定

    10.4.4证据之战

    10.4.5非法性与推定

    10.4.6预赠推定在英国的终结

    10.5自动归复信托

    10.5.1剩余资金

    10.5.2the Quistclose信托

    10.6推定信托

    10.7推定信托的公认类型

    10.7.1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受信人违反他们的信义义务

    10.7.2当非信托当事人破坏了信托时

    10.7.3预防欺诈

    10.7.4存在非法杀害时

    10.7.5帮助明确可强制执行契约的当事人

    10.7.6强制执行“专门的”遗嘱信托

    10.7.7实施共同意图——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10.8总结

    第三部分匡正不法行为

    第11章衡平法与家庭居所

    11.1衡平法与妇女的财产权利

    11.2关于同居问题

    11.3衡平法如何决定财产分割

    11.4归复信托

    11.5推定信托

    11.6共同意图的推定信托要件

    11.6.1共同意图:协定

    11.6.2用于推定信托的致人受损害信赖

    11.6.3用于推定信托的显失公平

    11.6.4有多少?推定信托之下权益的量化

    11.7财产权禁反言

    11.8财产权禁反言的要件

    11.8.1确信

    11.8.2用于财产禁反言的易受损害信赖

    11.8.3用于财产禁反言的显失公平

    11.8.4有多少?财产禁反言的可用救济

    11.9归复信托、推定信托抑或财产禁反言?

    11.10关于土地非正式权益的问题

    11.11总结

    第12章互惠遗嘱和秘密信托

    12.1遗嘱

    12.2互惠遗嘱

    12.2.1协议

    12.2.2互惠遗嘱的撤销

    12.2.3为何互惠遗嘱被强制执行?

    12.2.4何种财产构成推定信托的标的物

    12.3秘密信托

    12.3.1完全秘密信托

    12.3.2半秘密信托

    12.4为何秘密信托被强制执行?

    12.4.1欺诈理论

    12.4.2超出遗嘱之外理论

    12.4.3秘密信托为何被强制执行?

    12.5半秘密信托的不同要求

    12.5.1援引纳入

    12.5.2法律意见和天真的立遗嘱人

    12.5.3错误解释理论

    12.6总结

    第13章受托人

    13.1什么是受托人?

    13.2受托人的任命和受托人职责的终止

    13.3信托的注意义务和注意标准

    13.4受托人的报酬

    13.5受托人的管理义务和权力

    13.6投资义务

    13.6.1投资权力

    13.6.2合乎道德的投资

    13.7亲自行事的义务以及委托权

    13.8公平行事的义务和分配的义务

    13.9报账的义务

    13.10受托人更多的权力

    13.11扶养和预赠的权力

    13.12违反信托的责任

    13.13避免违反信托的责任

    13.14总结

    第14章受信人和信义义务

    14.1什么是受信人?

    14.2信义义务

    14.3不冲突规则

    14.4不获利规则

    14.5不购买委托人的财产

    14.6不从秘密信息中获利

    14.7对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

    14.8总结

    第15章受益人和信托的变更

    15.1受益人

    15.2受益人的权利和权力

    15.3信托的变更

    15.4经受益人同意的变更:Saunders v.Vautier案规则

    15.5基于法院固有管辖权的变更

    15.5.1在Re Downshires Settled Estates案中的固有管辖权

    15.5.2上议院对Chapman v. Chapman案的回应

    15.5.3关于Chapman v. Chapman案的问题

    15.6制定法的变更:《1958年信托变更法》

    15.6.1变更并非重新规定

    15.6.2什么构成利益?

    15.6.3法院何时不会变更?

    15.7其他制定法上的变更权力

    15.8总结

    第16章追踪

    16.1什么是追踪?

    16.2人身性的还是财产性的救济?

    16.3普通法的追索

    16.4普通法追踪

    16.5衡平法追踪

    16.5.1追踪至混合资金

    16.5.2追踪至银行账户

    16.5.3增值

    16.5.4衡平法追踪的限制

    16.5.5对衡平法追踪主张的抗辩

    16.6关于追踪的问题

    16.7总结

    第17章非信托当事人的责任

    17.1谁是非信托当事人?

    17.2洗钱

    17.3出于自身过错的受托人/信托的干涉者

    17.4知情接收/接收人责任

    17.5对知情接收的明知

    17.6知情协助/协助责任/不诚实的协助

    17.7对知情协助的明知,还是不诚实?

    17.8总结

    英联合王国案例(UK Cases)

    外国案例(Foreign Cases)

    英联合王国制定法与外国制定法(UK statutes and foreign statutes)

    索引

    参考文献(Bibli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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