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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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知识产权法——实用版法规专辑【新7版】
书 号 978-7-5216-2482-3
定 价 32.00元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开 本 32开
出版时间 2022.2
上架建议:知识产权法·法律法规
编辑推荐:
法律文本规范
条文注释专业、通俗易懂
案例典型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为多年改版的实用版法规专辑丛书的知识产权法分册,收录该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依托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以主法条文为主线,对核心条文以及相关核心法规予以专业注释,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涵盖百姓日常生活以及学生学习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焦点与难题。全书具体内容设置上包括主法理解与适用、法律要点提示、相关法规、实用附录等。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年1月30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7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1月9日)
专利代理条例
(2018年11月6日)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12年3月15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7日)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2021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0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14年4月29日)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
(2022年1月1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2020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9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0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014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2021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0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实用附录
1.图书出版合同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试用)
3.商标注册流程图
精彩文摘:
第十一条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注释
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例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期)
案例适用要点:商品通用名称应当具有广泛性、规范性。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判断其是否具有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公众的接受程度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判断其是否具有规范性,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及其指代是否明确为标准。对于约定俗成、已为相关公众认可的名称,即使其不尽符合相关科学原理,亦不影响将其认定为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