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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洗冤集录 译注 宋慈 中国古代科技名著译注丛书 被现代法医学家视为专业方面的经典 上海古籍出版社
  • 18元
    • 作者: (宋)宋慈著
    • 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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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宋)宋慈著
    •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 开本:32开
    • ISBN:9785411612893
    • 版权提供:上海古籍出版社

            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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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展示
     
    基本信息
    图书名称:
     中国古代科技名著译注丛书:洗冤集录(译注)
    作 者:
     [宋] 宋慈 著,高随捷,祝林森 注
    定价:
     24.00
    ISBN号:
     9787532551194
    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
    开本:
     32开
    装帧:
     精装
    出版日期:
     2008-12-01
    编辑推荐
     
    内容介绍
     

    《中国古代科技名著译注丛书:洗冤集录(译注)》是我国宋代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的著作,1247年刊于湖南宪治县。它是我国古代,也是世界上法医学专著,比西方zui早的同类著作——意大利医生费德罗(FoaunotoFedelo 1550——1630)的《医生的报告》(DeRclationluc Medicorum)还早三百五十多年。《中国古代科技名著译注丛书:洗冤集录(译注)》的问世,标志着世界科学史上又一门有独立理论体系及技术方法的新学科——法医学的诞生,并对世界现代法医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在国内外影响颇为深远。自南宋迄清的数百年间,历代官府都把它奉为刑狱案件中尸伤检验的指南和经典。在它的影响下,后代学者颇多研究,并相继有《平冤录》、《无冤录》、《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几十种法医检验专著问世,但均未离开或超出《洗冤集录》的系统、内容和水平。《中国古代科技名著译注丛书:洗冤集录(译注)》曾先后被介绍到朝、日、荷、法、英、德、美等国,译成19种文字,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学者的研究兴趣。前苏联的现代法医学家波波夫在他的《法医学》中对此书作了详尽的介绍。1976年,美国夏威夷大学中国史教授马克奈特翻译了本书,并在评论中指出《洗冤集录》“是世界现存zui古的法医学著作,验尸的指南”。到了法医学高度发展的今天,《中国古代科技名著译注丛书:洗冤集录(译注)》仍被现代法医学家视为专业方面的经典。

     
    作者介绍
     
    目录
      出版说明
    前言
    洗冤集录序
    卷之一
    一 条令
    二 检复总说上
    三 检复总说下
    四 疑难杂说上

    卷之二
    五 疑难杂说下
    六 初检
    七 复检
    八 验尸
    九 妇人
    附:小儿尸并胞胎
    十 四时变动
    十一 洗罨
    十二 验未埋瘗尸
    十三 验已躜殡尸
    十四 时变动
    十一 洗罨
    十二 验未埋瘗尸
    十三 验已躜殡尸
    十四 验坏烂尸
    十五 无凭检验
    十六 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 验骨
    十八 论骨脉要害去处
    十九 自缢
    二十 打勒死假自缢
    二一 溺死

    卷之四
    二二 他物手足伤死
    二三 自刑
    二四 杀伤
    二五 尸首异处
    二六 火死
    二七 汤泼死
    二八 服毒
    二九 病死
    三十 针灸死
    三一 劄口词

    卷之五
    三二 验罪囚死
    三三 受杖死
    三四 跌死
    三五 塌压死
    三六 压塞口鼻死
    三七 硬物瘾痁死
    三八 牛马踏死
    三九 车轮拶死
    四十 雷震死
    四一 虎咬死
    四二 蛇虫伤死
    四三 酒食醉饱死
    四四 筑踏内损死
    四五 男子作过死
    四六 遗路死
    四七 仰卧停泊赤色
    四八 虫鼠犬伤尸
    四九 发冢
    五十 验邻县尸
    五一 辟秽方
    五二 救死方
    五三 验状说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卷之一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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