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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2021新书 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 吴香香 请求权基础方法思维 理论本土化规范坐标系鉴定式案例研习工具书籍法
  • 正版图书 品质保障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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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无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0013979686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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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参数

    Parameters

    商品名称:民法典请求权基础检索手册
    ISBN:9787521616828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年4月
    页数字数:206页/332千字
    作  者:吴香香
    装  帧:平装
    定  价:28.00元
    产品编码:22848947

    内容简介

    About this Book

    本书依请求权基础的规范类别(主要规范、辅助规范、防御规范、参引规范、宣导规范)对《民法典》共1260条条文进行分类,以方便法律适用。
    内容涵盖使用说明、目录、正文、附录。
    使用说明通俗易懂、凝练简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的基本理论、适用模式及本书的使用方法。
    目录逐条标注各条文的条旨及各条所含规范类别。
    正文中将法律条文序号统一由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便于阅读检索。每条标注条旨与规范类别,其中,规范划分至最小单元并分别标注规范类别。同时拣选若干重点请求权基础,对该请求权基础内在结构检视做详细梳理。
    附录收录《民法典》典型请求权基础简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索引以及文献扩展,文献扩展依方法阐释、规范分析、案例分析三类,推荐请求权基础拓展阅读文献。

    作者介绍

    About the Author

    吴香香,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德私法研究》(CSSCI来源集刊)编辑部主任。2000年至2010年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取得法学学士(2004)、法学硕士(2007)、法学博士(2010)学位,并分别于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赴德国哥廷根大学、2011年8月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习。2018年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培养计划、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中请求权基础的体系构建研究(18BFX110)”与教育部项目“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展开民法的公因式(12YJC820113)”。
    代表成果:《民法的演进:以德国近代私法理念与方法为线索》(专著)、《权利的边界:美国财产法经典案例故事》(译著)、《德国物权法案例研习》(译著)、《第598条(出卖人主给付义务)评注》(《法学家》2020年第4期)、《请求权基础思维及其对手》(《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民法典编纂中请求权基础的体系化》(《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42条(交付移转风险)评注》(《法学家》2019年第3期)、《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中德私法研究》2017年第16期)、《滥用代理权所订契约之效力》(《中德私法研究》2017年第15期)、《第245条评注》(《法学家》2016年第4期)、《多级转租房屋之占有返还》(《中德私法研究》2016年第14期)、《占有保护缘由辨》(《中德私法研究》2015年第11期)、《玻璃娃娃案:以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为考察重点》(《中德私法研究》2014年第10期)?bertragbarkeit der H?user von Hoflandberechtigten in China(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 20101)、Grundbuchberichtigung bei fehlerhaftem Grundbuch in China(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und Immobiliarsachenrecht, Mohr Siebeck Tübingen 2015)等。

    目录

    Table of Contents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1条立法依据
    宣导规范
    第2条调整对象
    辅助规范
    第3条权益保护
    宣导规范
    第4条地位平等
    辅助规范
    第5条意思自治
    辅助规范
    第6条公平原则
    辅助规范
    第7条诚信原则
    辅助规范
    第8条公序良俗
    辅助规范
    第9条绿色原则
    辅助规范
    第10条民法法源
    辅助规范
    第11条特则优先
    参引规范
    第12条地域效力
    第1句:参引规范
    第2句:防御规范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第13条权利能力起止
    辅助规范
    第14条权利能力平等
    辅助规范
    第15条出生和死亡时间
    辅助规范
    第16条胎儿权利能力
    第1句:辅助规范
    第2句:防御规范
    第17条成年
    第1句:辅助规范
    第2句:防御规范
    第18条完全行为能力
    第1款:辅助规范
    第2款:辅助规范
    第19条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第1分句:辅助规范
    第2分句:防御规范
    第20条无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
    辅助规范
    第21条无行为能力的意思能力标准
    第1款:辅助规范
    第2款:参引规范
    第22条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能力标准
    第1分句:辅助规范
    第2分句:防御规范
    第23条法定代理人
    辅助规范
    第24条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与恢复的认定
    第1款:辅助规范
    第2款:辅助规范
    第3款:辅助规范
    第25条自然人的住所
    辅助规范
    第二节监护
    第26条父母子女关系
    第1款:主要规范
    第2款:主要规范
    第27条未成年人监护
    第1款:辅助规范
    第2款:辅助规范
    第28条成年人监护
    辅助规范
    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
    辅助规范
    第30条协议监护
    辅助规范
    ……

    试读章节

    Sample Chapters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 本 规 定
    第1条【立法依据】〈宣导〉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调整对象】〈辅助〉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3条【权益保护】〈宣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4条【地位平等】〈辅助〉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意思自治】〈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公平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诚信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公序良俗】〈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9条【绿色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10条【民法法源】〈辅助〉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条【特则优先】〈参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条【地域效力】〈参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防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1〗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权利能力起止】〈辅助〉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4条【权利能力平等】〈辅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5条【出生和死亡时间】〈辅助〉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16条【胎儿权利能力】〈辅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防御〉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7条【成年】〈辅助〉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防御〉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8条【完全行为能力】〈辅助〉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辅助〉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辅助〉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防御〉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0条【无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辅助〉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21条【无行为能力的意思能力标准】〈辅助〉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参引〉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2条【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能力标准】〈辅助〉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防御〉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3条【法定代理人】〈辅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24条【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与恢复的认定】〈辅助〉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辅助〉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辅助〉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25条【自然人的住所】〈辅助〉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26条【父母子女关系】〈主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主要〉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27条【未成年人监护】〈辅助〉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辅助〉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28条【成年人监护】〈辅助〉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29条【遗嘱指定监护】〈辅助〉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30条【协议监护】〈辅助〉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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