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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新正版中规概978752185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作者: 吕品主编著 | 吕品主编编 | 吕品主编译 | 吕品主编绘
    •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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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吕品主编著| 吕品主编编| 吕品主编译| 吕品主编绘
    •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8-01
    • 页数:360
    • 开本:16开
    • ISBN:9787522313856
    • 版权提供: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作者:吕品主编
    • 著:吕品主编
    • 装帧:暂无
    • 印次:暂无
    • 定价:75.00
    • ISBN:9787522313856
    •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开本:16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22-08-01
    • 页数:360
    • 外部编号:31517244
    • 版次:暂无
    • 成品尺寸:暂无

    章 法规的基本理论
    节 法规概念的确立
    第二节 法规的概念
    第三节 法规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四节 法规的功能
    第二章 法规的历史沿革
    节 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规(1921 —1949 年)
    第二节 社会主义和建设时期的法规(1949 —1978 年)
    第三节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法规(1978 —2012 年)
    第三章 的以来法规新发展
    节 法规建设现状
    第二节 法规建设的突出特点
    第三节 法规建设的基本经验
    第四节 坚持依规治
    第四章 章
    节 章是依规治的根本遵循
    第二节 中现行章发展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章修正案的重要变化
    第四节 维护章的威和严肃
    第五章 法规的体系构建
    节 法规体系构建的方式
    第二节 现行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第三节 推进法规体系建设
    第六章 法规的制定
    节 法规的制定原则
    第二节 法规制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节 法规的备案审查
    第四节 法规的清理
    第七章 法规的实施
    节 法规实施的概述
    第二节 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三节 法规文本的解释
    第四节 法规的实施监督
    第五节 法规的实施评估
    附 录
    中章
    (中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 年 10 月24 日通过)
    中法规制定条例
    (2012 年 5 月 26 日批准并发布 2019 年 8 月 30 日会议修订)
    中法规和规范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12 年 6 月 4 日批准 2012 年 6 月 4 日发布 2019 年 8 月 30 日会议修订)
    中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2019 年 8 月 30 日会议审议批准 2019 年 9 月3 日发布)
    中法规体系
    (2021 年 7 月法规局 )
    后 记

    吕品,女,校(行政学院)建部章规教研室主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建原理、制度建设、风廉建设,出版《依规治的建新路研究》《纪律》等专著,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建研究》等报刊发表多篇理章,并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全文转载,参与廉政建设、纪理关系等课题研究。

    节 法规概念的确规作为管治的规矩,的以来越来越成为全上下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但是法规本身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个概念,而是在经历了一个自身概念演进的过程之后,所确立下来的一个科学范畴。通过国际运动和我们对“法规”概念的提出和演变发展,可见这一概念提法的合理。
    一、马克思主义政对“法规”的探讨在国际运动中,马克思、恩格斯借用“法律”“法规”的表述引入的生活中,成为法规建设的重要思想来源。1872年4月,恩格斯次把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提出遵守和执行国际所具备的章程和条例是加入国际的基本前提。恩格斯代表国际在与费拉拉工人协会的通信中明确提出:“这个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是我们协会的法律,它们可能会使你们的自治受到限制。”“这些法律是整个欧洲工人创立的,是七年来在他们的各次年度代表大会上制定并为所有的人所承认的。”1879年11月,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表明:“一个有生命力的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随时改变。”“一个丧失了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的可能,它就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这里恩格斯强调了章是一个有生命力的的法基础,要求不仅要制定章,而且必须根据实际的需要来修改章。与此类似,马克思同样用法律的概念,把这种生活所需要的章程和决议称为“的判决”。1872年,他在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指出:“总委员会为了在每个具体情况下运用共同章程和历届代表大会的决议而所能做到的一切,就是作出决议这一的判决。”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的“法律”或者法律领域的概念表述可被视为是法规的前身,突出了的共章程和共同决议具有法律的质和意义,指导着的工作和活动,的每一名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俄(布尔什维克派)[以下简称“俄共(布)”]带领苏联人民建立了世界上个社主义,列宁在加强执政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建思想,对推进法规建设作出了贡献。,重视法规的地位与作用。卡·考茨基在谈到章的进化过程时说:“当人们不再承认习惯法为不言而喻的东西时,当这个习惯法规定的内容以及这个习惯法本身的存在都引起争议时,那它就不成其为法了。因而需要地规定这个法,把它明文规定下来……”列宁赞成考茨基这段话,他指出:“把卡·考茨基这些关于用正式规定的章程法规来代替不言而喻的习惯法的意见,拿来和我们……所经历的全部‘更换’对照一下,是很有教益的。”第二,明确了的代表大会是法规重要的主体。1905年,在《给俄国社会工总委员会普列汉诺夫同志的公开信》中,列宁对为什么要尽快召开的第三次代表大会说道:“我们的生活的内部矛盾的发展,正在冲击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给我们定下的狭小的、正如现在我们大家清楚地看到的、远不完善的章程的框框。必须有新的形式,或者至少也要改变旧的形式,而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是社会的者——的代表大会。因为它,而且只有它有权颁布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任何代表会议、任何局部协议都不能够规定这样的准则。”第三,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政必须贯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为了保团结,为了保的工作集中化,还需要有组织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在一个已经多少超出了家庭式小组范围的里面,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没有部分服从整体,那是不可想象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俄共(布)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法规和法规决议,如《监察委员会条例》《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等,促进了法规体系的构建。第四,在建章立制,保障法规的严格执行。列宁认为必须通过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执行章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章和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章和法规的严格贯彻执行。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把“法律”“法规”等法律领域的思想引入,这些关于法规的重要思想为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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