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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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佚名著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9784195787227
- 出版周期:旬刊
- 版权提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基本信息
书名: | 债法总则研究 |
作者: | 王利明 |
出版社: | 人民大学 |
出版日期: | 2015-01-01 |
版次: | 1 |
ISBN: | 9787300203089 |
市场价: | 148.0 |
目录
编 债法基本原理;
章 债的概念;
节 债的概念及特征;
一、债的概念;
二、广义债的概念和狭义债的概念;
三、债的特征;
二节 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二、债的内容;
三、债的客体;
三节 债权和请求权;
一、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
二、债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三、债权请求权体系;
四节 债的相对性和债权的平等性;
一、债的相对性;
二、债权的平等性原则;
五节 债的效力;
一、债的效力概述;
二、债对当事人的效力;
三、债权的效力;
四、债务的效力;
五、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六节 债的发生;
一、债的发生概述;
二、债的发生原因的法律意义;
三、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
七节 债权与物权;
一、概述;
二、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三、债权的物权化;
八节 债与责任;
一、债与责任关系的理论发展;
二、债与责任的联系;
三、债与责任的区别;
四、债务与责任的分离;
二章 债法概述;
节 债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债法的概念;
二、债法的调整对象;
三、债法的特征;
二节 债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法;
二、近代法和现代法;
三、当代债法的发展趋势;
三节 债法的体系;
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债法体系;
二、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债法体系;
四节 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内容;
一、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二、债法总则的内容;
三章 债的分类;
节 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
一、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概述;
二、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的区别;
三、种类之债的成立与履行;
二节 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
一、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的分类;
二、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的区别;
三、金钱之债的履行;
三节 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
一、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概述;
二、利息的计算;
三、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的履行;
四节 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
一、选择之债和简单之债的分类;
二、选择之债的履行;
五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一、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概述;
二、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区别;
三、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效力;
六节 继续性债务和非继续性债务;
一、继续性债务与非继续性债务的区分标准;
二、继续性债务与非继续性债务的区别;
三、继续性债务与非继续性债务的不履行;
七节 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
一、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的概念;
二、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的区别;
三、方式性债务和结果性债务的效力;
四章多数债权人与多数债务人;
节 连带之债概述;
一、连带之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分;
三、连带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二节 连带债务;
一、连带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二、连带债务的产生原因;
三、连带债务的产生条件;
四、连带债务的效力;
五、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三节 连带债权;
一、连带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连带债权的成立;
三
内容介绍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传统债编模式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表现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债法总则大量替代了合同法总则的内容。本书作者主张仍然保留债的概念和债法总则,并强调债的一般规则对合同法的指导作用。我国债法总则的设计,应当将本来应当属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回归合同法,将仅仅适用侵权法的内容回归侵权法。债法总则中主要规定的是债的发生原因、标的、种类、效力、变更、保全、转让、消灭等。本书共分三篇17章,完整呈现了作者在债法总则领域的系统研究和深入思考。
在线试读
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债法可以视为民法的中心部分”① 。债法总则是关于债的共通性规则的规定。其是基于总分结构,在区分债法总则和分则的基础上形成的。所谓总分结构,就是指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von die Klammer ziehen 或 von die Klammer setzen),区分共通性规则与特殊规则,将共通性规则集中起来作为总则或一般规定,将特殊规则集中起来编为分则或作为*规则加以规定。② 总分结构原本是就民法典体系构建而确立的理念和技术,《德国民法典》起草人在借鉴这一理念的基础上,在民法典中*创了债法总则。;
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仿效大陆法系国家*是德国法的立法经验,在多个民法典草案中设置了独立的债法总则。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债编”,则主要参考了德国和瑞士的立法体例,将债之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代理权的授予、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在其二编债法专门作出了规定,其债法总则对债的发生、债的标的、债的效力、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债的消灭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这种立法体例的特点主要在于,在债法总则中对各种债的发生原因进行概括性的规定,合同和侵权只是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其一般性规则都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并不存在相对独立的合同法和侵权法。新中国成立后,曾四次起草民法典,在各次草案中都有债法总则的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债权,表明立法者对未来民法典的构建仍然承认债法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1999年的《合同法》是在统一了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容完整、体系严谨的法律,《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 约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形成了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合同法体系,这与传统大陆法系 的债法总则仅将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进行规定存在明显区别。由于在合同法体系形成以后,债法总则的内容大多被合同法总则所替代,因而我国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稿)在三编和八编中规定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但并没有规定单独的“债法总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行采纳了侵权法独立成编的观点,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经各自成体系的情形下,如何构建我国债法体系,尤其是债法总则体系,成为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毋庸赘言,2002年的民法典草案取消债法总则,是不恰当的,未来民法典应该单独设立债法总则编。这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具有设立债法总则的历史传统,更重要的是,存在设立债法总则的现实需要。德国学者Reiner Schulze认为,债法的总分结构的优点*先在于,其有利于减少债法规则的重复性(rules repetition),增强民法典的体系性,便利债法规则的适用。① 民法法典化其实就是体系化。而体系化的标志之一是债法总则的设立。通过债法总则可以统辖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债的类型,并规定其共通性的规则,这有利于实现法律规则的简约化。债法总则的内容可以沟通债法与民事*法如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等的联系,并为这些民事*法确立适用的一般准则。由于债法总则相对于各种债的具体规则而言,形成了一般和*的关系,因而其可以形成对各种债的规则的指导和补充作用,从而使法律规则的适用变得更为周延和富有体系性。问题在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债法总则?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需要一部内容完整的债法总则,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合同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总则的相对独立性。《法国民法典》起草人波塔利斯指出,“法为人而立,非人为法而生” (les lois sont faites pour les Hommes et non les Hommes pour les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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