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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版 《海商法》留置权体系化研究 陈静颖著 厦门大学出版社 9787
  • 新华书店旗下自营,正版全新
    • 作者: 陈静颖著著 | 陈静颖著编 | 陈静颖著译 | 陈静颖著绘
    •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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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陈静颖著著| 陈静颖著编| 陈静颖著译| 陈静颖著绘
    •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1-06-01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数:366000
    • 页数:217
    • 开本:16开
    • ISBN:9787561586099
    • 版权提供:厦门大学出版社
    • 作者:陈静颖著
    • 著:陈静颖著
    • 装帧:平装
    • 印次:1
    • 定价:55.00
    • ISBN:9787561586099
    •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 开本:16开
    • 印刷时间:暂无
    • 语种:暂无
    • 出版时间:2021-06-01
    • 页数:217
    • 外部编号:11735329
    • 版次:1
    • 成品尺寸:暂无

    导论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五、研究存在的不足

    第一章《海商法》留置权及其体系定位

    第一节我国民法体系中的留置权

    一、留置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民法体系中留置权的核心特征·

    三、我国的民事留置权与企业间留置权

    第二节《海商法》留置权的内容和特点

    一、《海商法》中涉及留置权的条款及其内容

    二、《海商法》留置权的国际化和本土化双重面向

    三、《海商法》留置权具有民法体系中留置权的核心特征

    四、《海商法》留置权较《民法典》中的留置权独具特点·

    第三节《海商法》留置权条款特点承载的立法目的

    一、船舶留置权条款特点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目的

    二、承运人留置权条款特点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目的

    三、出租人留置权条款特点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目的

    四、拖航人留置权条款特点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目的

    五、救助人留置权条款特点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目的

    六、《海商法》留置权条款具有共同的立法目的:保护航运业发展

    第四节《海商法》留置权的体系定位

    一、法律体系中的类型与子体系理论

    二、《海商法》留置权符合法学理论中“子体系”的构成标准

    三、《海商法)留置权是民法留置权下具有特殊立法目的之子体系

    四、《海商法》留置权与船舶担保物权的关系

    第二章体系化检视:《海商法》留置权的司法适用现状·

    第一节《海商法》留置权条款司法适用之特点

    一、涉船舶留置权裁判趋于援引民法留置权条款

    二、承运人留置权条款多数适用于目的港交货不能的责任划分

    三、涉出租人留置权条款案件均遇承租人失联/停业情形

    四、救助人留置权条款的适用均支持救助人从受益人处获得担保

    第二节部分裁判违背《海商法》留置权子体系立法目的

    一、船舶留置权或被造修船人之外的主体所取得

    二、承运人留置权或被转化为承运人减损义务

    三、程租合同承运人的运费债权难以通过留置货物获得担保

    四、期租合同出租人无法援引出租人留置权条款担保租金债权

    第三节民法留置权条款的不当适用影响同案同判

    一、依民法留置权的一般规定留置船舶的正当性招致争议

    二、依民法典型留置权条款赋造船人船舶留置权引发分歧·

    三、依企业间留置权条款赋修船人对船舶的商事留置权裁判不一

    第三章问题反思:《海商法》留置权立法与司法的体系化困境

    第一节《海商法》留置权立法的体系化程度有限

    一、《海商法》留置权内部尚存逻辑冲突

    二、《海商法》留置权条款间缺乏体系化线索的明示表达

    三、《海商法》留置权价值评价的体系化被水上货物运输双轨制割裂

    第二节《海商法》留置权司法适用的体系化思维不足

    一、司法中过度依赖文义解释

    二、司法中绕过海商法的法律渊源而向民法一般条款逃逸

    三、司法中缺乏体系化的法律推理和论证

    第三节《海商法》留置权与子体系外部制度的融贯不足

    一、救助人留置权与船舶担保物权存在冲突

    二、船舶司法扣押程序与船舶留置权的关系缺乏协调

    三、处分留置船舶之方式或影响其他船舶担保物权的实现

    第四章困境化解:全面实现《海商法》留置权的体系化提升

    第一节《海商法》留置权的体系化进路之选择

    一、提升《海商法》留置权体系化程度的意义

    二、《民法典》对提升《海商法》留置权体系化的积极影响

    三、域外海商法相关制度体系化经验的借鉴

    第二节以修法提升《海商法》留置权体系化程度

    一、实现《海商法》留置权子体系立法的内外融贯

    二、实现《海商法》留置权子体系理性扩张

    三、实现《海商法》留置权与《民法典》留置权条款的协调

    四、修订《海商法》留置权条款以实现国际化和本土化双重面向

    第三节以体系化思维指导《海商法》留置权的法律适用

    一、遵循《海商法》留置权体系化适用的思维图谱

    二、梳理《海商法》留置权子体系保护的价值权重

    三、综合运用体系解释与其他法律解释方法

    四、运用体系化思维填补涉《海商法》留置权的“法律漏洞”

    结语

    参考文献


    陈静颖,福建厦门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英国卡迪夫大学访问学者,福建省法学会海法研究会理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原法官。曾在《私法研究》《国际经济法学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治论坛》《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东南司法评论》《海峡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完成福建省法院系统课题一项,参研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商务部课题、福建省工信部课题,福建省海洋渔业厅课题各一项。论文曾获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论文竞赛一等奖、全国法院第二十一届学术讨论会论文三等奖,所著英文论文曾获邀于世界海事大学(WMU)2019年学术会议上发表。

    本书探寻5组《海商法》留置权条款的法律移植历史,还原其在民法留置权体系中的定位——保护特殊价值的子体系,同步分析414份涉《海商法》留置权条款的裁判文书,数据显示部分裁判未能实现子体系之特殊价值,对民法条款的不当适用阻碍同案同判。本书因此反思并揭示了《海商法》留置权的体系化困境,包括立法的体系化程度有限、司法的体系化程度不足、与子体系外部制度缺乏融贯,遂提出《海商法》留置权的体系化进路,为本轮《海商法》修订提供参考,亦为准确适用条款提供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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