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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论体系的阶层化改造 梁云宝 著 社科 文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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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论体系的阶层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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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立足于价值变革论的立场,在本体变革论基础之上提出对我国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主张在入罪与出罪上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内在矛盾,这使得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定罪标准一元化不可得,而定罪标准二元化不可取,在本体上这会成为推动我国犯罪论体系向阶层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动力。为此,从犯罪论体系工具属性的角度看,犯罪论体系的变动以有效应对犯罪为目标,且较之价值属性而言它的变动似乎更加容易实现。但是,单纯犯罪论体系本体上的优劣,鲜有成为推动其实质变动的根本动力,它充其量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对犯罪论体系进行自我优化的动力,价值属性才是既有的犯罪论体系在不断变动中得以发展的关键。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和我国法治事业的持续深入,我国犯罪论体系必将因承载价值的拓展而获得一次深度的自我完善,价值承载的拓展会构成我国犯罪论体系变动的根本动力。从而,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路径上,这种改造不是一蹴而就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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