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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 社科 文轩网
  • 新华书店正版
    • 作者: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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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067633/11555288247.html

     

    商品参数
    • 作者: 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著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11-01 00:00:00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7-11-01
    • 字数:562千字
    • 页数:284
    • 开本:16开
    • 装帧:平装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法律出版社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本通

    作  者:刘东根,谢安平 主编
    定  价:45
    出 版 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出版日期:2017年11月01日
    页  数:284
    装  帧:平装
    ISBN:9787519715083
    主编推荐

    内容简介

    刘东根、谢安平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收录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内容,并配以重点法条详解,历年真题,重点法条显著标识,关键词提示。相关法条穿插到重点法条之后,编排更科学。

    作者简介

    精彩内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第1~106条)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二章 管辖(第18~27条)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三章 回避(第28~31条)
    第28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
    第32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3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4条【旨定辩护】
    第35条【辩护人责任】
    第36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8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9条【辩护人权利】
    第40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1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4条【诉讼代理】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例外】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 证据(第48~63条)
    第48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2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3条【证明标准】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2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64~98条)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78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机关】
    第79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程序】
    第84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6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88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89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3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4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95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6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保全措施】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103~105条)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106条)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7~177条)
    第一章 立案(第107~112条)
    第108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0条【立案程序】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 侦查(第113~166条)
    第116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7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18条【讯问程序】
    第120条【讯问笔录】
    第121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142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148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第149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50条【技术侦查的】
    第151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152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第153条【通缉】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161条【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第165条【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167~177条)
    第168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169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171条【补充侦查】
    第172条【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第173条【不起诉的条件】
    第175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6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177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第三编 审判(第178~247条)
    第一章 审判组织(第178~180条)
    第178条【合议庭组成】
    第180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181~215条)
    第181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第182条【开庭前准备】
    第183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第187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188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
    第192条【调取新证据】
    第194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195条【评议、判决】
    第196条【宣告判决】
    第198条【延期审理】
    第199条【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200条【中止审理】
    第202条【公诉案件审限】
    第204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05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206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第207条【反诉】
    第208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
    第209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210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支持公诉】
    第213条【审理程序简化】
    第214条【审理期限】
    第215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216.234条)
    第216条【上诉的主体】
    第217条【抗诉的主体】
    第218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第219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220条【上诉的程序】
    第221条【抗诉的程序】
    第222条【全面审查】
    第223条【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第224条【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第226条【上诉不加刑及其】
    第232条【二审期限】
    第233条【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235~240条)
    第235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第236条【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第237条【死缓核准权】
    第239条【死刑复核案件的处理】
    第240条【死刑复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241~247条)
    第241条【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第242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第243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244条【再审法院】
    第245条【再审的审理】
    第246条【再审案件的强制措施、可以中止执行】
    第247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 执行(第248~265条)
    第248条【执行根据】
    第249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251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252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253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254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第257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262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266~289条)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266~276条)
    第267条【指定辩护】
    第268条【社会调查】
    第269条【逮捕措施】
    第270条【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在场制度】
    第27l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272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第273条【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第274条【不公开审理】
    第275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279条)
    第277条【适用和解的条件】
    第279条【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280~283条)
    第280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条件和启动】
    第281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289条)
    第284条【强制医疗的对象】
    第285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和程序】
    第286条【对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第287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异议】
    附则(第2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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