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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释义 王利明 主编 社科 文轩网
  • 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对司法实务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出非常不错的释义
    • 作者: 王利明 主编著
    •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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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067633/11555288247.html

     

    商品参数
    • 作者: 王利明 主编著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4-01 00:00:00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7-04-01
    • 字数:560千字
    • 页数:525
    • 开本:16开
    • 装帧:平装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人民法院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释义

    作  者:王利明 主编
    定  价:79
    出 版 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年04月01日
    页  数:525
    装  帧:平装
    ISBN:9787510917974
    主编推荐

    内容简介

    该书由我国民法学界有名学者王利明主编,不仅注重准确解释民法总则法律条文含义,还注重介绍相关立法背景与审议过程中讨论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新制度设计等。本书在深入探究理论的基础上,依据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对司法实务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出的释义,实现优选法学理念与现实司法适用的科学结合。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第壹位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重量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社会兼职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靠前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出版了《民法总则》《物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

    精彩内容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条文要旨)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条文要旨)调整对象
    第三条
    (条文要旨)保护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条文要旨)平等原则
    第五条
    (条文要旨)自愿原则
    第六条
    (条文要旨)公平原则
    第七条
    (条文要旨)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条文要旨)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条文要旨)绿色原则
    第十条
    (条文要旨)法源
    第十一条
    (条文要旨)民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
    第十二条
    (条文要旨)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条文要旨)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条文要旨)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条文要旨)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
    (条文要旨)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条文要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条文要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条文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
    (条文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一条
    (条文要旨)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
    (条文要旨)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三条
    (条文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条文要旨)对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条文要旨)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十六条
    (条文要旨)父母子女间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条文要旨)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条文要旨)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条文要旨)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条文要旨)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条文要旨)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条文要旨)单位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条文要旨)成年意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条文要旨)监护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
    (条文要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条文要旨)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
    (条文要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者所负义务的继续履行
    第三十八条
    (条文要旨)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
    (条文要旨)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条文要旨)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
    第四十一条
    (条文要旨)“自然人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规则
    第四十二条
    (条文要旨)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条文要旨)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条文要旨)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条文要旨)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
    (条文要旨)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
    第四十七条
    (条文要旨)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条文要旨)宣告死亡时间的推定
    第四十九条
    (条文要旨)宣告死亡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第五十条
    (条文要旨)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
    (条文要旨)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条文要旨)宣告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条文要旨)撤销死亡宣告的财产法律效果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条文要旨)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第五十五条
    (条文要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第五十六条
    (条文要旨)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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