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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社科 文轩网
  • 法律单行本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5-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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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067633/11555288247.html

     

    商品参数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05-01 00:00:00
    • 版次:1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5-05-01
    • 字数:135.00千字
    • 页数:145
    • 开本:32开
    • 装帧:平装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定  价:15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5年05月01日
    页  数:145
    装  帧:平装
    ISBN:9787509363492
    主编推荐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用版)》包含法规提要和实用附录两个部分,其中法规提要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作者简介

    精彩内容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城乡建设活动与制定城乡规划关系)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经费保障)
    第七条(城乡规划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公开公布)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六条(各级人大常委会参与规划制定)
    第十七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第十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依据)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二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乡、村庄规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首都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
    第二十七条(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城镇规划审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城市、镇和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新区开发)
    (旧区改建)
    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建设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重要用地用途)
    第三十六条(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划拨建设用地程序)
    (土地使用权划拨)
    (划拨用地申请程序)
    (划拨用地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
    (乡村公益事业建设)
    第四十二条(不得超出范围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
    第四十四条(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
    (临时用地)
    第四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情况)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第四十七条(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修改程序性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十九条(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报送备案)
    第五十条(修改规划或总平面图造成损失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政府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第五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查职权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四条(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议处罚权)
    第五十七条(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撤销许可、赔偿损失权)
    (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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