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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正版人文与社会译丛:媒体、与民族9787544787369译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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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致谢
部 政治暴力和新闻媒体
部导读
章 对暴力的理解
第二章 “恐怖主义”、媒体、自由民主:对正统的批判
第三章 处理人质事件时的媒体政治:以伊朗大使馆人质事件为例
第二部分 与旧意识形态敌人的斗争
第二部分导读
第四章 论反思想的形式和范围
第五章 从文化角度看
第六章 政治口号的出现与消亡:以“欧洲”为例
第三部分 集体认同问题
第三部分导读
第七章 论民族认同(一):文化政治和媒介学家
第八章 论民族认同(二):社会学理论中的集体认同
第九章 无解的困局:欧洲变局中的集体认同
索引
·施莱辛格(1948— ) n
格拉斯哥大学文化政策系教授,并于2007年成为该校文化政策研究中心学术主任。曾在斯特林大学、格林尼治大学、欧洲大学学院、马德里康普顿斯大学等多所高校任教,并作为访问学者游学于世界各地的知名大学,如挪威奥斯陆大学、瑞士提契诺大学、法国图卢兹政治学院、西班牙萨拉曼卡大学等。著有《将“现实”联系在一起》(1987)、《媒体、与民族》(1991)等,并且是《电视里的“恐怖主义”》(1983)、《犯罪报道》(1994)、《媒体访问》(2003)等书的合著者。
章对暴力的理解在当代自由民主政体中,我们理解事物的框架是如何影响我们对于暴力问题的思考的?显然,我们首先需要应对定义和分类的问题。因此,我将先从理论层面对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进行简短的评论。这让我进一步思考了控制社会记忆以操作关于当代暴力的认知是何等重要,同时,也为讨论当前官方对大众传媒与政治暴力的关注提供了舞台。我的这些思考将在接下来的章节中为各位呈现。
问题迄今为止,学界仍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明确概念能够定义“暴力”。相反,正如许多当代评论家所指出的那样,“暴力”这一术语,如今正遭受着概念和语义上的双重贬值。在许多人的论述中,“暴力”被视为某种社会病态的一部分,而罹患这种社会病的我们始终生活于混乱和衰退的威胁之中。而亦诚如学者指出的那样,此类论述“岂止是杞人忧天,甚至可说是一种危言耸听的灾变论”。历史学家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曾观察
到,对于大多数自由民主居民来说,对于“暴力”的这般阴暗印象和其日常生活的现实情况并不相符,持此论者对“暴力”的理解尚停留在狭隘的“身体暴力”层面:直接地,它(暴力)以交通事故等形式广泛存在着—对于多数受害者来说,暴力是偶发的、意外的、无法预测的,也是无法控制的……间接地,暴力普遍存在于大众媒体和娱乐产业中……甚至更久远一点,我们都应该记得这两种暴力同时存在的,那个充满着恐怖的大规模的年代……另外,在社会的某些领域和场合,身体暴力也是十分普遍的,甚至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可以说,和平与暴力共存。
只是,现在的你,感受到“和平”了吗?霍布斯鲍姆写下这番话的时间,距离本书写作之时已经过去二十多年。在这二十多年中,欧洲部分地区的人民不但没有感受到“和”,而是切身体会到了恐怖主义的威胁。切尔诺贝利事件之后,所有人都亲眼看到了核战争可能带来的惨重后果。除此之外,过去的二十年里,我们还见了多种形式的政治暴力的发展历程,其中大多数是族义,偶尔也有反体制运动;有些政治暴力的范围仅限于一国之中,而有些则是发展成了国际的事件。这些运动大多都被打上了“恐怖主义”的标签,与其象征意义上的重要反,其对物质层面的作为乏善可陈。以“国际化的恐怖主义”为例,暴力行为从中东之类的频发地区起源,这之后往往会被输送到另外一个截然不同的或地区。比如北爱尔兰的地区是在大不列颠岛上解决的。但这些仅仅是恐怖主义暴力的大量实例中为公众所知的一小部分,相比之下,由各个针对自己的国民所实行的内部得到的关注则少了很多。
因此,谈到当代的“暴力”概念,就会冒着过于包罗万象的风险,它可能包括了多种不同的权力运用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譬如所有犯罪暴力、公众和军事行动。我们应该如何把这个课题弄简单一点?关于这一点,我建议把“对于暴力的理解”作为一个出发点去下手,把目标放在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上。虽然这样肯定无法让暴力现象消失,但它至少可以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做什么,然后我们就可以对各类思维模式进行评估,并予以选择。
在思考暴力在当代社会所扮演的角色时,必要的一步是思考它与现代关系。而这又反过来要求我们搞清楚不同质的之间区别。但是在处理这些问题之前,让我们先简要地思考一下“暴力”究竟意味着什么。
定义的限制要想了解对暴力进行定义的危险,我们需要略微参考一下那些关于暴力和恐怖主义的文学作品。当然,对暴力进行定义和归类是很难做到中立的,因为这牵扯到它究竟合法与否的问题。有一句十分著名的口号,即“汝之,彼之自由战士”,实际上就反映了这一点,它强调了在评估某种力量及其使用者时,我们的思维方式十分重要。
要想对暴力进行理的分析,就不能过于宽泛地对“暴力”下定义。这样,我们就能够大概了解我们所处的时代究竟是多么的暴力,以及随意对待暴力会带来多么惨重的后果。而如果只是简单地把诸如象征的抗议、不平等的经济决策对穷人的恶劣影响、官僚主义的不义以及民众的死伤等关联在一起,是没有任何意义可言的。虽然照理说,选择这样一个概念上相对保守的立场很简单,但实际做起来是相当难的。我随机选择了几个对于暴力的细节定义,旨在阐明其中所蕴含的逻辑分析上的问题。
一个比较近的例子是阿兰?薛内斯,他致力于研究过去两个世纪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并提出:“世界上一种没有学术争议的、可以衡量的暴力就是身体暴力。其伤害直接作用于人体。它有三个特点:野蛮、可见、痛苦。其根源在于使用了物理上的力量。”社会学家罗宾?威廉姆斯也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观点:“无可争议的暴力就是那些造成身体伤害的暴力,这些暴力具有目的,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其造成的影响直接可见。”而哲学家泰德?杭德里克则进一步提出了限制对暴力的定义的想法,他说:“暴力行为……就是把一种强大的、具有破坏的力量用于对抗人或事,以及攻击某种社会准则。”想要把这些定义整合起来并不是什么难事,所以的确已经有人这么做了。在此之上,我们可以再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对它们进行分类。比方说,在上述的三个例子中,薛内斯认为暴力的基本含义是对于单个人类个体的身体暴力;威廉姆斯认为暴力是对不特定目标造成身体伤害,拥有目的、直接等严格的约束条件;杭德里克将人和事都包括在暴力的目标之中,并将对于暴力的讨论限制在了“攻击社会准则”这一框架之中。
公平地说,这些定义之间并没有大的差别,并且我们或许可以用某种更加概括的方式把三种论述中的精华元素集合起来,形成一个囊括各方面诉求的定义。然而,这样的话问题只会变得更加棘手。因为对“暴力”下一个的定义并不意味着能为其相关研究和分析提供可靠的规则或标准。我们或许能够就定义达成一致,但是之后在分类的细节问题和寻找相关据的方法上,又会产生更多的争论。
因此,薛内斯把暴力分为“个人”和“集体”两类。犯罪、和事故被归为“个人”暴力;而苏联恐怖义和西方反恐怖义则属于“集体”暴力。威廉姆斯将集体暴力和个人暴力做了区分。集体暴力包括“内战,,游击战争,,叛乱,政治清洗,,处死政治犯以及暗杀”。而个人暴力则囊括了“蓄意杀人,过失杀人,,人身侵犯,故意毁坏公共财产,以及对他人及其财产的攻击、破坏”。而杭德里克则颇有见地地指出,我们应当去探讨暴力意在改变现有的民主政治体系。
如此多相异的分类策略令人不禁想要放弃这条探求暴力定义的理道路。正如政治科学家麦肯齐所说:“让问题起源于神话传说,也好过一个定义。”他认为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符号和暗喻。总之,毋庸置疑的是,当我们在讨论我们生存的时代比之前更加暴力时,我们必须强调:一,从广泛的意义上讲,交流沟通如何构筑了我们关于目前自身所处的危险境地的看法;二,暴力所扮演的角色,就像连续剧样每都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
然而,这仅仅只是可供研究的一条线索而已。正如亚历克斯?施密德在研究政治暴力和恐怖主义时所指出的,要想搞清楚现代社会究竟有多暴力,只能以实验为根据,并通过严密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比较来得出,而这又需要我们收集海量的数据。理想状态下,我们需要达成以下目标:一,实行一种明确、的对于暴力的分类方法;二,明确所研究的时代;三,研究对象是几种可比较的社会形态;四,需要通过足够的据和数据,从理论上形成一个概括的结论。
我不想在这一点上赘述太多。但是很显然,即使我们竭尽全力列举一个社会中可以被明确归类为暴力的行为,暴力的分类方式很大程度上还是受到了我们所处的政治制度的影响。比如,当英国为福克兰群岛战争进行动员的时候,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这属于在外交失败的情况下合法地运用权力。而如果我们参去十年英国对于国内暴力的关切程度,就会知道这场“局部战争”及其导致的伤亡,会像足球流氓、袭击、矿工罢工之类的事件一样被统计公布。
除此之外,我还想谈一点,就是关于社会上的一种为保守“客观”的应对暴力的方法,即犯罪统计,经常用于进行国际间的比较研究。但正如我们所知,不仅在不同文化之间,对暴力犯罪的分类方法和对于犯罪动机的理解有所不同,即使在同一,关于犯罪的新闻报道、执法力度、逮捕率、判刑尺度等在不同时代也都是不同的。当然,这样的不同并没有给对暴力的比较产不可逾越的阻碍,但始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权力、暴力和正如麦肯齐所说,解决暴力问题的一种办法是“把它和政治力量联系起来,把政治力量看作集体决策的必要基础”。我们若要对暴力的定义进行思考,势必要认清这些都是与规则系统紧密相连的。
根据?韦伯的研究,对暴力的形式进行控制是现代基本特点(当然不是特点),以此作为把权力运作控制在政治秩序之内的关键:“本质是一个人类群落,其(成功地)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宣告了物理力量的合法垄断地位……是使用暴力之‘权利’的来源。”比韦伯稍小一些的知名历史社会学家诺伯特?伊利亚也主张中央集权民族在自己的领土上实行权力垄断,他还指出:“当权力垄断正式形成,一个相对平静的、没有暴力行为的社会空间也就形成了。”此处所说的“暴力行为”是指未经授权的个人和团体对物理力量的使用。在现代社会,“酷刑折磨、以及人身侮辱已经被权力中心所垄断,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无法见到。通过垄断,由统治者所施行的对于个人的身体威胁正在逐渐丧失人”。
这种垄断暴力的“权利”导致裁判机构和执法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逐渐显露出了非人的残暴一面。雷内?吉拉德曾对此进行过描述,实际上,“”通过将复仇合理化(“一个被无止境的、制地重复的过程”)来保护我们。但是那些自称在从事社会保持工作的人,反过来也必须祈求所谓合法能够在指责他们垄断了暴力的攻击中保护他们:在合法的庇护下,他们采取的暴力措施和那些与作对人所采用的暴力措施变得截然不同,于是,动用这些暴力措施也就变得合法了。尤金?沃尔特在他关于政治恐怖的研究中指出:根据我们所熟知的一些案例,当某种暴力行为被规定或定义为一种合法的惩罚方式时,其有害会被加以衡量,也会做出一些限制以避免这种暴力造成过分的伤害。所做的定义往往会把这种暴力行为从暴力这一概念中抽离出来,至少从社会全体的角度来看是这样的,并且为它配备同样被社会所允许的带有胁迫的工具和技术。
如果接受了该论点的定义,那么,对暴力的垄断,其本身或许就是与他们自己制定的用来限制肆意妄为的法律框架相悖的。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开始就恐怖主义化或就其使用令社会无法接受的手段(譬如严刑拷打)展开讨论,而这些东西,恰恰是他们妄图予以否认、掩饰或加以美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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