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认证领苏宁支付券立即领取 >
¥
提前抢
SUPER会员专享
由于此商品库存有限,请在下单后15分钟之内支付完成,手慢无哦!
欢迎光临本店铺
点我可查看更多商品哦~
100%刮中券,最高50元无敌券,券有效期7天
亲,今日还有0次刮奖机会
我的云钻:0
您的云钻暂时不足,攒足云钻再来刮
恭喜获得1张券!
今天的机会已经全部用完了,请明天再来
恭喜刮出两张券,请选择一张领取
活动自2017年6月2日上线,敬请关注云钻刮券活动规则更新。
如活动受政府机关指令需要停止举办的,或活动遭受严重网络攻击需暂停举办的,或者系统故障导致的其它意外问题,苏宁无需为此承担赔偿或者进行补偿。
音像司马光传李昌宪|责编:胡文骏
¥ ×1
商品
服务
物流
目 录引 子 1一 缔结澶渊盟约,赢得发展机遇 1二 兴宫室祷祠之役,虚国帑生民之财 8章 清白相承人家,志度渊远父子 16一 “吾本寒家” 16二 莅官端悫自守,为政兴利除弊 18三 宝元、庆历间的名臣 21四 文雅夙成的少年 24五 释褐与初仕 31第二章 盛世之下的内忧外患 34一 仁宗天圣、宝元间的改革 34二 宝元、庆历间的宋夏战争 41三 庆历新政 50第三章 回翔内外,涵养器业 63一 游宦苏杭,代父建言 63二 守丧与复出 66三 息肩簿领,优游馆序 74四 返乡省亲,勖勉诸侄 78五 执礼论乐,搏击奸佞 80六 师友英豪,声誉渐起 82七 初从恩相,通判郓州 85八 再托后车,出为并倅 87九 屈野之役,进筑受挫 92十 陈力就列,三辞清要 95十一 努力人事,两谏灾祥 97十二 伤旧交物故,讽新知偏失 99第四章 谏院五载 102一 首陈“三德”,极论治本 103二 进“五规”之状,揭改革之纲 106三 度材而授任,量能而施职 109四 精将士之选,严阶级之法 111五 不避强,不凌弱;内有备,外修好 113六 析国穷民贫之因,陈财政改革之法 115七 严于执法,刑期无刑 1八 取士之法,德行为先 125九 进贤退不肖,治乱之大本 127十 出任谏院之长,促成皇权交接 131十一 调停两宫,于国有功 135十二 尊无二上,至孝在诚 139十三 辞谏院之职,获“四友”之誉 144第五章 仁宗后期的改革 149一 解盐通商 150二 改里正衙前为乡户衙前 152三 河北现钱入籴和茶叶通商 156四 仁宗后期的方田均税 158五 裁冗兵、减恩荫 161第六章 反对熙丰变法 164一 初任内翰 165二 在撼韩风波中 166三 在役的讨中 168四 反对招纳横山之众 169五 在阿云案上的分歧 173六 修二股河的异同 176七 理财之争 179八 青苗之争 184九 迩英之争 189十 对“三不足”发难 193十一 坚辞枢副 196十二 三致意王安石 201十三 愤然离京 204十四 在永兴军 208第七章 新法全面展开 216一 重复取赋的役法改革 216二 误国殃民的青苗法 224三 无益于国,有害于民的市易法 227四 神宗时期的开疆拓土 5第八章 西洛十五载(一):优游议论 246一 初到洛中 246二 山林闾阎之乐与洛社士夫雅兴 251三 与学者名士的交谊 257四 朴儒之道与诚一之德 267第九章 西洛十五载(二):《资治通鉴》的编纂 272一 《资治通鉴》的酝酿 272二 《资治通鉴》的筹备 274三 《资治通鉴》的成书 276四 君子乐其道 279五 《资治通鉴》的派生书 281六 司马光的史学成就 283七 《资治通鉴》历史地位和影响 292第十章 西洛十五载(三):旨在和平、社会 稳定的思想 296 节 治国思想 297一 以礼治国,宽猛相济 297二 立身主于为民,为政在顺民心 300三 维护和平,华夷两安 303四 与民共利,从谏如流 309五 任人唯贤,人存政举 313六 信赏必罚,亲疏如一 317七 交邻以信,华夷如一 320八 开源节流,富国安民 322 第二节 伦理道德思想 327一 以礼治家,瑕瑜互见 327二 崇俭戒奢,劳谦终吉 335 第三节 社会历史观 337一 群居御患,制礼明分 337二 本仁祖义,王霸无异 339三 民生有欲,义以制利 342四 国之治乱,尽在人君 344 第四节 哲学思想 346一 穷造化之原,立虚气之说 346二 论中和之道,述和合之旨 349三 敬天爱民,慎修人事 354四 其微不出吾书,其诞吾不之信 358五 善恶相混之,格致正诚之道 363六 循理求知,行贵于知 368七 平实之朴儒,道学之偏师 371十章 西洛十五载(四):司马相公 377第十二章 元祐更化 386一 首开言路 386二 母改子政,何惮不为 389三 驱逐“三奸” 392四 渐废保甲 394五 去重复取赋之弊,用差雇并行之法 396六 罢青苗,复常平 400七 力主和戎,以安中国 403八 弛张政典 408九 其生也荣,其死也哀 411尾声 417余论 424附录 司马光简谱 427主要参考文献 449
李昌宪,1947年生,江苏南京人,曾任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宋史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宋代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寻本溯源,旁及唐、五代史等领域,近年来转向西夏、金史,著有《宋代安抚使考》《司马光评传》《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宋西夏卷》等。
第六章反对熙丰变法五在阿云案上的分歧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登州(今山东烟台市蓬莱区)发生了一起年轻女子阿云谋杀未婚夫致残的命案。在复议这起命案时,司马光与王安石对此案发表了截然相反的意见,这是他俩在思想、政治上的首次。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登州女子阿云,在服母丧期中,被许配给韦阿大。她嫌未婚夫相貌丑陋,竟趁阿大在田中熟睡之际,向他砍了十来刀,并剁去阿大一个手指,造成重伤。事发后,阿云作为嫌犯被传讯,她害怕用刑,就如实招认了犯罪事实。知州许遵认为阿云一问即招,符合敕文“因疑被执,招承减等”的规定,即以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定罪。案件报到朝廷后,审刑院、大理寺和刑部三个门按“谋杀已伤”改定为绞刑,又援“违律为婚”的条款,定为编管。许遵不服,他认为阿云一问即招,应免所因之罪,今三法司弃敕不用,恐绝今后犯罪自首之路。神宗将案件交给了王安石、司马光两位翰林学士研究解决。谁知二人意见也不一致,王安石认为许遵对,司马光认为三法司对。争论的焦点在于谋杀这种杀伤案件可免所因之罪,以及免罪后所造成的社会效果如何。司马光的观点集中地体现在《议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而自首状》这篇奏疏之中。他认为法律规定的“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是指这样一类杀伤案件,即罪犯因犯诸如劫囚、略人等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致有杀伤。审理这类案件时,劫囚、略人等导致杀伤他人的罪行,可因罪犯的自首而免去,但杀伤之罪不可因自首而免去。此外,因强盗而杀伤他人,即使自首也不可免去强盗之罪。而所谓的故杀是指罪犯因一时冲动、失去控制、公然杀害他人。这种犯罪既无所因而情节又较轻,故凡自首而免所因之罪者,皆按故杀伤法定罪。至于谋杀,则是蓄意杀伤他人的一种犯罪行为。平时只有杀人念头,但未杀人,这算何罪,也无从自首免罪。因此,“谋”字只是在发生了杀人的行为后,才有意义,它不是造成杀人这种罪行的一种罪行。因而不可将“谋”与“杀”分为两事,使“谋”成为“杀”之所因之罪。如“谋”与“杀”可分为两事,则“故”与“杀”也就可以分为两事。司马光还举了一个浅近的例子来说明这样断案的荒谬,他说:“今若使谋杀已伤者得自首,从故杀伤法。有甲乙二人,甲因斗殴人鼻中血出,既而自首,犹科杖六十罪。乙有怨仇,欲致其人于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井,偶得不死,又不见血,若来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二人所犯绝殊,而得罪相埒,果然如此,岂不长奸?”司马光认为如照许遵所断,恐不足劝善,也无从惩恶。结果是坏人得志,好人受害。王安石则认为强盗与谋杀之罪皆可因自首而免所因之罪。“谋”即是所因之罪。他认为“律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谋杀与已伤、已杀自为三等刑名。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然后有已伤、已杀绞斩之刑名,岂得称别无所因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谋杀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合为一罪,其失律意明甚”。又认为“因盗伤人者斩,尚得免所因之罪。谋杀伤人者绞,绞轻于斩,则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后来上至宰辅富弼、文彦博、唐介,下至台谏、三法司官员都卷入了这场争论之中,他们有的支持王安石,有的支持司马光。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王安石升任参知政事。八月,神宗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支持司马光观点的官员多受到了贬官外放的严厉处分。司马光对王安石这样处理持不同政见者愤慨,他提醒神宗说:“臣不胜拳拳,窃恐来者侧目箝口,以言为讳,威福移于臣下,聪明有所壅蔽,非之福也。”并且,他认为作为与宰辅不当留意“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这是司法人员的事,君相之事在于“原情制义”,“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原来支持王安石的人认为设首免之律,不仅可以开改恶从善之路,而且可以避免罪犯在自首不免后怙恶不悛,以致犯下必死之罪。但是,从后来的事实看,阿云案所造成的社会效应是很不好的。过去犯人一问不承,后虽自言,皆不得算按问。受阿云案影响,后来,即使是累问不承,也作按问处理。另外,两人同时为盗,法官先问甲犯,则甲犯作按问定罪,先问乙犯,则乙犯作按问定罪,断案不根据盗窃时所犯的罪行,而只依据审问的先后。为何出现这种情况呢?大概是经办案件的官员从阿云案中接受了教训吧,他们不想因断案而受到贬官的处分。天下人对此颇多非议。八青苗之争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九月,青苗法开始推行。它当即遭到群臣的反对。刚刚离任的宰相、判亳州富弼认为“如是则财聚于上,人散于下”,拒不执行。前执政、知青州欧阳修也“请止散青苗钱”。翰林学士范镇则认为“青苗行于唐之衰世,不足法”。十一月,司马光在进读《资治通鉴》后,也向神宗谈了自己对青苗法的看法,由此与变法派吕惠卿展开了一场辩论。这场辩论较完整地保存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十八里:光曰:“朝廷散青苗,兹事非便。今闾里富民乘贫者乏无之际,出息钱以贷之,俟其收获,责以谷麦。贫者寒耕热耘,仅得斗斛之收,未离场圃,已尽为富室夺去。彼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刑罚之威,徒以富有之故,尚能蚕食细民,使之困瘁,况县官督责之严乎?臣恐细民将不聊生矣。”吕惠卿曰:“光不知,此事彼富室为之,则害民;今县官为之,乃所以利民也。昨者青苗钱令民愿取者则与之,不愿者不强焉。收获之际,令以中价折纳谷麦,此所以救贫者之无、息富人之贪暴也。今常平仓元价甚贵,经十余年乃一籴(按:当作‘粜’),或腐朽以害主吏,或价贵人不能籴,故不若散青苗钱之为利也。”光曰:“愚民知取债之利,不知还债之害。非独县官不强,富民亦不强也。臣闻作法于凉,其弊犹贪;作法于贪,弊将若何?彼常平仓者,谷贱不伤农,谷贵不伤民,公私俱利,法之至善者乎。及其弊也,吏不得人,谷贱不籴,谷贵不粜,反为民害。况青苗钱之法不及常平远乎?昔太宗平河东,轻民租税,而戍兵甚众,命和籴粮草以给之。当是时,人希物贱,米一斗十余钱,草一围八钱,民皆乐与官为市,不以为病。其后,人益众,物益贵,而司常守旧价不肯复增。或更折以茶、布,或复支移、折变,岁饥租税皆免,而和籴不免,至今为膏肓之疾。朝廷虽知其害民,而用度乏,不能救也。臣恐异日之青苗之害亦如河东之和籴也。”上曰:“闻陕西先已行之久矣,民不以为病也。”光曰:“家臣陕西,有自乡里来者,皆言去岁司擅散青苗钱与民,今夏麦不甚熟,而督责严急,民不胜愁苦。况今朝廷明有指挥,彼得公然行之乎!司本以聚敛为职,取之无名,犹欲掊克,况今取之有名乎?彼干当青苗钱者,至陛下前云,百姓欣然赖此钱以为生者,皆由其口所言耳,臣所闻者民间实事也。”惠卿曰:“光所言者,皆吏不得人,故为民害耳。若使司、州县皆得其人,安有此弊?”光曰:“如惠卿之言,乃臣前日所谓有治人无治法,当急于求人、缓于者也。”司马光太熟悉专制主义贪婪本了,在青苗法实行之初,他就预计到青苗法在全国推行必将产生与河东和籴、陕西青苗法同样的流弊,诸如督责、聚敛等等。这一点,不久就得到实。熙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神宗的诏书不得不承认官吏“追呼、均配、抑勒,翻成骚扰”的事实。二月初一,三朝宰相、河北四路安抚使韩琦也上书神宗,披露了河北在推行青苗法时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官府规定了乡村五等户所借青苗钱数,并且户等越高借钱越多。可笑的是,官府还将青苗钱借给了坊郭上户,这些人户原来都是放贷者,现在却要被迫接受官府的青苗钱并付出利息。官府如不抑配,他们是决不会自愿请领的。第二,提举常平司要求各县在人户不愿请领青苗钱时,必须结罪申报,由提举司派员劝说,如劝说后有愿请者,则知县等就要受到处分。韩琦认为这样地方官怕担干系,势必要强行发放青苗钱。第三,官吏还将有物力人与近下贫户编为一保,并以前者为甲头。这样,在贫下户不能归还青苗钱时,甲头免不了要代赔。第四,青苗利息也绝非原定的二分,而是三分。第五,青苗钱是夏秋两次发放、送纳,如果夏秋连续受灾,农民无力偿还,贷款势必无法收回,有资就必将流失。凡此种种,都违反了青苗法的本旨,即“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的精神。韩琦所反映的问题,引起了神宗的重视,次日,他把奏疏交给宰辅们传阅,并对他们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审,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强与之乎?”神宗的动摇,对王安石的打击是很大的,次日,他便“称疾家居”。此时,神宗指示宰辅除苗法,宰相曾公亮、陈升之欲立即执行,而副相参知政事赵抃却想等王安石复出后,让他自己废除,连日来为此争论难决。王安石听说要除苗法,便愤然上书辞职。神宗并无罢免王安石之意,他让翰林学士司马光连写两道答诏,挽留王安石。在第二道答诏中,有“士夫沸腾,黎民骚动”语,安石见状大怒,上章自辩。而神宗此时派出去了解青苗法的两名宦官回来说,百姓愿请青苗钱,又无抑配的现象,神宗轻信宦官所言,立场又倒向变法派。在变法派人物韩绛、吕惠卿的劝说下,神宗亲自起草诏书,向王安石道歉,请王安石复出主持新政。二十日,司马光为了挽回局势,向神宗呈上了《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在疏中,司马光说:“彼言青苗钱不便者,大率但知所遣使者,或年少位卑,倚势作威,陵轹州县,搔扰百姓,止论今日之害耳。臣所忧者,乃在十年之后,非今日也。”司马光为何这样说呢?他认为青苗法随户等抑配,又令贫富相兼,编为保甲,一有歉收,贫户二税尚且无法缴纳,更不要说偿还青苗钱的利息了。这样,富户要代偿同甲数家欠负。春债未,秋债复来。结果是贫者既尽,富者亦贫,十年之后,富者也不会有几家了。司马光担心这样下去,万一爆发战争,所需粟帛军需从何而取。其次,司马光认为常平仓能确保“谷贱不伤农,谷贵不伤民。民赖其食,而官收其利”,是保社会稳定的良法。当时全国常平仓有钱谷一千余万贯石,如变法派一旦将它作为青苗钱放散尽净,那么,如有丰年,将用何钱平籴;如有灾年,将用何谷救济?因而,司马光认为“散青苗钱之害尤小,而坏常平仓之害尤大”。,司马光认为内库是“祖宗累世之所蓄聚,以备军旅之用”的,推行均输法已调拨了三百万缗,散青苗又动用数千万缗,还有的新法,如果这样动用下去,内库总有要空。十年之后,富室既尽,常平已坏,内库又空,万一内忧外患并至迭来,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因此,司马光请撤销条例司,废除提举常平之职,恢复常平法。青苗钱已散出去的,于丰收之年追回本钱,不取利息。但是,此时神宗已听不进司马光的意见。次日,让王安石复出主持新政。并且将韩琦的奏章交付制置条例司,令曾布撰文逐条加以批驳,布告天下。韩琦以言不见听,上疏请求解除河北四路安抚使之职,只领大名府路。王安石为了打击他,立即批准。此时司马光与宰相曾公亮、陈升之也纷纷称病求退。尽管司马光等人未能阻止青苗法的推行,但是,常平仓法由于司马光等人的力争还是保存下来了。在熙宁三年五月丁未颁布的诏令中,神宗要求各地除了做好青苗钱的发放外,还要“每年相度留钱谷,以备非时赈济出粜”。因而,熙丰变法时期所实行的是常平仓法与青苗法并存的政策,这是司马光等人努力的结果。但是,由于官员观望风旨,谁人肯于此时卖力地推行常平仓法呢?因而,并行之旨不过是具文而已。
抢购价:¥ 38.00
易购价:¥ 38.00
注:参加抢购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活动
亲,很抱歉,您购买的宝贝销售异常火爆,让小苏措手不及,请稍后再试~
验证码错误
看不清楚?换一张
确定关闭
亲,大宗购物请点击企业用户渠道>小苏的服务会更贴心!
亲,很抱歉,您购买的宝贝销售异常火爆让小苏措手不及,请稍后再试~
查看我的收藏夹
非常抱歉,您前期未参加预订活动,无法支付尾款哦!
关闭
抱歉,您暂无任性付资格
继续等待
0小时0分
立即开通
SUPER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