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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江必新,何东宁,程似锦 著 社科 文轩网
  • 法律实务江必新,何东宁,程似锦 著
    • 作者: 江必新,何东宁,程似锦 著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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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product.suning.com/0070067633/11555288247.html

     

    商品参数
    • 作者: 江必新,何东宁,程似锦 著著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7-01-01 00:00:00
    • 版次:2
    • 印次:1
    • 印刷时间:2017-01-01
    • 字数:866千字
    • 页数:711
    • 开本:16开
    • 装帧:平装
    • 国别/地区:中国
    • 版权提供:中国法制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作  者:江必新,何东宁,程似锦 著
    定  价:139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年01月01日
    页  数:711
    装  帧:平装
    ISBN:9787509380635
    主编推荐

    内容简介

    【指导性案例】 以《优选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个别优选院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 【裁判规则】 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形成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极大的参考、规范作用。【规则理解】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拓展适用】 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全面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优选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博士生导师,并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等。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著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诉讼法讲义——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优选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null

    精彩内容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上》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担保责任的类型
    规则1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第二章对外担保
    规则2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
    第三章独立担保
    规则3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此种担保仍为普通担保,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四章公司担保
    规则4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后以担保行为作出前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应当无效为由,主张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违反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不予支持
    规则5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第五章无效担保的认定
    规则6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
    规则7主合同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笔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无效
    第六章主合同解除与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规则8贷款人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贷款的保证责任
    第七章担保人的追偿权
    规则9抵押人只能在实际代偿债务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抵押人要求以登记抵押时房屋评估价作为其行使保证责任的追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第二编保证
    第八章保证人的资格
    规则10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九章保证合同的形式
    规则11第三人出具的承诺函,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承诺函具有保证效力
    第十章保证方式
    规则12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前者享有先诉抗辩权,后者则无
    第十一章非典型保证
    规则13借贷关系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应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章抗辩权
    规则14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规则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依此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第十四章保证关系中的欺诈
    规则16借新贷还旧贷,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旧贷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仍应依其承诺承担民事责任
    规则17以贷还贷中担保人连续盖章同意担保,应推定其知道以贷还贷,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应适用以贷还贷的规定
    第十五章债务承担与保证责任
    规则18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六章最高额保证
    规则19信用卡被透支,保证人只在约定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规则20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第十七章企业破产与保证责任
    规则21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企业改制与保证责任
    规则22担保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成的公司,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其对改制前担保责任的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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